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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DGL161665271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2021年1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2021年1月29日,朱某某到安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纪律意识较差,入矫第一天就出现定位手机关机、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信息等情况。司法所次日马上进行走访,并口头给予警告,再一次强调相关规定、制度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考虑到朱某某入矫以来的行为表现,司法所要求每日与其位置共享、视频通话。2021年1月31日,入矫后的第三天,司法所在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其行动轨迹异常。当日上午9点钟,工作人员给朱某某发送微信消息未回,打电话提示关机,后又通过平台查看朱某某的实时位置,发现其行动轨迹异常。上午9点47分,收到越界报警提示,显示朱某某位置在湖州市南浔区,已越界。工作人员马上打其另外一部手机,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越界了,让其立马返回安吉。朱某某口头答应后,并未立刻返回安吉而是乘车继续往东行驶前往嘉兴桐乡,在桐乡的朋友家吃完午饭后,于当天下午13点多钟出发返回安吉,下午15点多钟到达安吉,期间其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月1日上午11点钟,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某来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说明情况,谎称定位手机关机是手机故障原因,并承认不假外出至桐乡的事实。

司法所进行了相应的违规事实笔录固定,同步使用执法记录仪,调取相关证据材料。2月1日下午,司法所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朱某某一次训诫处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2月2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与司法所对接、并与朱某某谈话了解情况后,认为朱某某以关机的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从而达到不假外出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0年2月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给予训诫处罚。经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并由分管领导审批,作出训诫决定,并出具《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2月5日,安吉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朱某某的矫正帮教小组,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及严重性。

给予朱某某训诫后,司法所决定对朱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法律意识、违规收监案例教育,增强矫正小组的帮教工作,同时在对其企业帮扶上给予合理合法的帮助。让其多学习《社区矫正法》,了解到按程序合理请假,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这次训诫使朱某某充分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态度端正了很多,规矩意识也逐渐树立,同时表示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帮教。

(五)给予训诫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21年2月4日,安吉县司法局向安吉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基本情况。2月5日在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朱某某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训诫决定书,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对朱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谈话和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朱某某的这次训诫,因疫情原因司法所采用“浙里矫”APP以线上形式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专项教育活动,对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进行了再学习和进一步强调。同时朱某某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司法所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使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同时司法所对近期思想波动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思想工作。

【案例注解】

此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此类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风险多,矫正难度大,在监管与帮教此类社区矫正对象时,既要抓监管,也要重帮教,在保证监管到位,不突破原则底线的前提下,注重思想教育,了解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真正达到矫正思想偏差与修正行为错误的目的,最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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