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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勾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60429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勾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2020年11月,勾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2020年12月8日,勾某某到庆云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勾某某有一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家中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性疾病,不能受外界刺激,家庭生活只靠勾某某一人支撑,生活压力较大。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2020年12月8日,勾某某到庆云县司法局报到后,庆云县司法局告知其带好法律文书于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但是直到12月10日下午下班时勾某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

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司法所工作人员驱车来到勾某某的居住地,因其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性疾病,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村支书约其妻子到村支部了解情况,得知勾某某在工地打工,尚未回家,其妻子当场拨通勾某某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勾某某次日到司法所报到以及超期报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勾某某口头答应,但次日仍未到司法所报到。

(二)训诫手续的下达

司法所将勾某某超期报到情况上报到庆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县社区矫正机构多方沟通下,勾某某于2020年12月12日到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社区矫正对象勾某某逾期到司法所报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依法向庆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当日由庆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县局派驻监狱人民警察共同向勾某某下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进行了严肃的谈心谈话。

(三)训诫后的管理

首先,司法所让其观看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通过直观的视频教育,让其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应该遵守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其法律意识,增加对其心理方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其次,根据《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按照严格管理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最后,加强电子信息化监督管理。每天要求勾某某在微信群内报送实时位置,司法所每周不定期拨打其定位手机,随时掌握其行踪,确保其不脱管不失控。

(四)训诫后的认识

下达训诫处罚手续后,勾某某改变了无所谓的态度,认真审视自己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表示自己将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期限内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案例注解】

此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训诫处罚。此案例反映出社区矫正对象对法律的了解仍然不足,要从普法层面加强宣传,从工作层面加强针对性学习,扭转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全方位的,不是单一的,训诫下达之后,还要不断跟进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通过多方面、动态多样化的教育管理,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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