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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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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DGL161595082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在绵阳市某公司上班。因开设赌场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缓刑期间依法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刚入矫不久,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心存侥幸,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定位抽查中发现,其于2020年9月3日23时30分在未经请假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绵阳市城区监管区域前往三台县某镇,并于2020年9月4日凌晨3时07分才返回绵阳市城区。

(一)训诫处罚的实施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监管区域这一违规行为,司法所立即组织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会议中经矫正小组成员的讨论,大家一致表决,鉴于其系初犯,且违反监督管理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报请游仙区社区矫正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训诫一次的处罚规定。经游仙区社区矫正局审批决定给予其训诫处罚。

(二)训诫后的措施及效果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后,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对其的矫正方案措施,加强了对其法律法规教育和定位管理的抽查,并着重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教育。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教育,赵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在社区矫正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司法所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中,对赵某因不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被训诫的案例通报,让赵某现身说法,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他们的身份意识及法律意识,通过认真剖析赵某案例,警醒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本次训诫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通过这次训诫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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