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娄某依法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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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544936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娄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期间在承德市滦平县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入矫情况
2020年1月23日,社区矫正对象娄某到滦平县司法局报到,滦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2020年1月23日,娄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二)成立矫正小组情况
娄某报到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并进行了入矫谈话,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滦平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娄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一是通过向娄某宣读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二是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参加教育学习、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三是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娄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四是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娄某的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结合调查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着重开展法律法规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同时根据实际矫正效果,适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五)定期报告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定期通过“音容社矫”APP、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情况,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六)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娄某入矫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将其列为严格管理等级,要求其每周电话报告不少于一次、每半个月当面报告不少于一次。严格管理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娄某能够按照执行地司法所要求,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且其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三个月后,执行地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其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要求其每半月电话报告不少于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不少于一次。
(七)查访核实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娄某家中进行走访,与其本人及家属谈话沟通,同时每季度向娄某所在村委会核实其日常表现,确保全面掌握娄某社区矫正期间实际情况。
(八)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娄某能够自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融入社会。在疫情期间,娄某第一时间主动参与村里的疫情防控,并被聘为网格员,参与执勤值守,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科学制定矫正方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因人施策做好教育矫正,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娄某依法监督管理,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促使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融入社会,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