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对社区矫正对象闵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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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DGL161544415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闵某某,男,1980年5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海原县,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陕西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根据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办理入矫手续
2020年12月18日,闵某某到海原县司法局报到,海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做好入矫告知及相关入矫手续后,委托其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和帮扶教育。闵某某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观察、首次谈话了解到闵某某单亲家庭、辍学早、文化程度不高等情况,导致其性格自卑敏感,因此闵某某在进行入矫谈话时,表现内向、不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导,从思想上帮助其理顺入矫心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谈话,闵某某终于对工作人员敞开心扉,宣泄了情绪,缓解了一些心理压力;这次谈话也令闵某某感受到社区矫正管理的人性化,促成心悦诚服接受矫正,为能够顺利实施社区矫正打下基础。
二、制定矫正方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为社区矫正对象闵某某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帮教小组;
(二)入矫后两个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对闵某某实行一级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闵某某每日进行信息核查、情况汇报,按时进行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等监管管理教育帮扶措施,使其能端正思想态度,主动接受矫正监督管理;
(三)因其犯交通肇事罪,故学习内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为主,通过查阅笔记和询问、谈话来检验学习效果;
(四)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帮教小组,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使闵某某能够从迷茫困难中走出来,帮助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展养殖业等,使其生活有着落、精神有所依;与其家属积极联系,了解他的动向及心理状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及教育帮扶;
(五)鼓励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提升自身社会责任感,让其能够体会到自身的存在对社会的价值,使其生活地更充实、更有意义;
(六)因闵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将联系县局、乡镇及村组织极给予救助帮扶,让其顺利渡过难关。
三、加强日常管理
2020年12月底,宝鸡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通知闵某去办理处罚决定事宜,因疫情防控各地相关规定,闵某某跨省办理有诸多不便,司法所工作人员便与高新大队负责该案件的警官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闵某某签署处罚决定书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过去。闵某某看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真心诚意的帮助其办理了此事,颇为感动。2021年初去银川办理借贷手续,按规定主动办理了请假手续,并按时销假。
入矫后,闵某某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越来越顺畅,有生活困难、有心理压力会主动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现在的闵某某,较入矫初期,心态阳光了很多,个别谈话时和工作人员谈到了自己下一步打算,表示自己不能就此沉沦,一定会顺利解矫,重新走上社会,适应社会,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新的未来。
目前,闵某某入矫已两月有余。期间,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积极进行集中学习与自学,了解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每日按时主动进行情况汇报,信息核查未出现过异常情况。现执行地司法所已按《宁夏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闵某某管理等级由一级变动为二级。
【案例注解】
1.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感受。在首次谈话前,要熟知其个人资料,针对敏感、自卑特点,找准切入点,谈话时利用专业技巧表达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理解与尊重,才能使他们解除戒备,建立互信。
2.以人为本,助人自助。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情动人,尽可能地为他们排忧解难,通过引导和鼓励,发现自身优势和价值,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进而自食其力,养活自己和家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便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杜绝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