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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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153596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2019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2020年1月14日,刘某某到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矫正干事、所在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村委干部、志愿者、刘某某亲属组成。司法所矫正干事担任组长,其他人员为矫正小组成员,共同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刘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督帮扶工作。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刘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本人谈话、入户走访、向村委会询问等方式来了解刘某某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刘某某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刘某某为外地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本地区,从事个体经营,本人交友繁杂易冲动,个人自控能力较差,法律知识缺乏,对违法后果缺少正确认识。司法所为刘某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实施方式如下:一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树立其在刑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二是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避免再次犯罪;三是定期通过内网平台、蓝信矫务通、通信联络等方式开展信息化核查,不定期对其本人或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开展实地查访,实时掌握矫正对象工作、生活、心理等实时状况;四是鼓励其参与社区劳动与公益服务,树立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意识,促使其更加积极乐观地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江苏省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前三个月都须纳入严格管理,司法所自接收刘某某之日起,即将刘某某列为严管等级管理,落实严管管控措施。刘某某在入矫前三个月里,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并认真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服务。由于其生活、工作等情况稳定,连续三个月考核均合格,三个月后,刘某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落实普管的管控措施。
(四)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刘某某在严管期间做到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当面递交两份书面思想汇报,管理等级调整为普管后,每月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书面思想汇报要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每周的电话汇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及时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并及时跟踪解决。特别是在国家规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其每天向司法所报告活动动向,做到动态清、情况明。
(五)落实走访、核查情况
司法所及时了解掌握刘某某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通过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定期通过内网平台、蓝信矫务、通信联络等方式通开展信息化核查,不定期到其家中或工作地开展实地查访,向其家庭监督人、村干部、志愿者等了解其近期表现,分析刘某某是否有再犯罪的苗头。根据查访情况,在日常的监管教育中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从而避免刘某某重新违法犯罪,促使刘某某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结合刘某某其自身情况,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并根据刘某某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刘某某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刘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知道了法律红线不能触碰的原则。在接受矫正监督管理期间,他自觉配合司法所的日常工作,面对工作生活上的问题也能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的关怀帮助下,目前刘某某能够以积极阳光的心态去面对生活,同时他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会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在以后的日子里,一定会端正态度,认真配合司法所工作,绝不会再去触碰法律的红线,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
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交友繁杂易冲动,个人自控能力较差,针对以上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监管和教育时,加强人文关怀,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的进步和优点予以及时肯定和表扬,并通过其亲属积极配合,稳定其思想,加强对其的教育引导,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