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孟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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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DGL161525958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孟某,男,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2020年8月,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2020年12月2日,孟某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孟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虽基本上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落实矫正措施,但偶有在社区矫正APP上不按规定时间签到、不随身携带手机行为,经个别谈话教育,孟某虽口头积极保证,但实际行动仍反映出其矫正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的事实。
2021年2月3日上午,镶黄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上例行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签到情况时发现,孟某当日未按时签到,后查看其位置信息,发现孟某活动轨迹不明。工作人员当即通过电话向其核实情况,但孟某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这一现象引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去往其家中了解情况。
据了解,孟某本人并未在家中,孟某母亲反映,孟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执,随后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针对这一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其家人的配合下,联系与其往来密切友人,迅速开展查找,于当日中午与孟某取得联系,确认其人身安全、未擅自外出后,要求其到司法局报告,说明情况。
2月3日下午,孟某到司法局报告,自称因与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想用离家出走的方式“威胁”家人同意其要求,对关闭手机、未按要求签到的事实予以确认。孟某的行为造成脱离监督管理隐患,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训诫处分。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2月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经镶黄旗司法局批准,对孟某作出训诫决定。同日,由镶黄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孟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对孟某进行训诫,严肃重申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训诫结束后,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本考核期对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要求其增加口头、书面报告频次,对其加强实地查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孟某进行了一次深入个别谈话教育,对其重申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规定,劝导他控制情绪,避免冲动行事,帮助他化解与家人之间的矛盾。通过谈话,孟某意识到自己行事冲动欠妥,表示在今后矫正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工作人员建议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孟某母亲充分利用其与孟某朝夕相处,最能了解、掌握孟某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的优势,积极主动发挥协助管理作用。
【案例注解】
通过此案例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才得以尽早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反规定行为,对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事态严重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真正将高科技手段运用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