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权某依法进行执行地变更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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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GL16149347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权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萝北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2019年7月,权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2019年9月5日,权某到密山市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020年9月4日,申请执行地变更至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2019年9月5日,权某到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为其办理入矫,并进行入矫教育,同时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遵守相应的义务及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的规定,并根据权某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坚持因人施矫,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根据权某个人、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二、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日常工作了解到,权某在被纳入社区矫正前一直居住在密山市,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但其想去广西省南宁市发展,其继子在广西南宁购买了住房,准备开一家烤肉餐厅。2019年末,权某的妻子去南宁办理了户口,并着手餐厅的前期准备工作。因疫情原因,2020年8月3日,权某提交了执行地变更申请,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矫正,融入社会出发,密山市司法局依据权某申请,依法履行审批流程,发函至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
三、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审核了权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意了权某的执行地变更申请。密山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要求,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四、做好执行地变更后的工作衔接
密山市司法局积极配合良庆区司法局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同时做好权某到新执行地报到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核查,避免在报到前出现脱管漏管情况。2020年9月4日,权某告知原受委托的司法所已完成变更报到。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了解到该名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善于经商的人,准备投奔妻子到外地经营饭店。
根据权某本人申请,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也要注重教育帮扶,更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辣手问题,这样既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又有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