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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肖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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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DGL161491289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2019年2月28日,因犯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1月27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检查每日例行的监管平台签到情况时,发现肖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对其进行电话追踪询问,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进行属地家访,发现肖某安装定位平台的手机置于家中,在外活动时使用另一部手机,处于手机分离状态,家属拨通肖某手机,工作人员与其沟通时,肖某言辞激烈,态度较恶劣。肖某的行为违反了报到、会客、外出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一次。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1月29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表扬(训诫、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给予训诫处罚。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训诫处罚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训诫处罚情况

2021年1月29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受委托的司法所,会同肖某的矫正小组,向肖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调整管理级别为严管一月,同时加强学习教育,每周一次报到,学习《社区矫正法》一小时,写出心得体会,让其从内心深处认清身份,接受惩罚,从而积极配合监管。

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肖某进行了一次深度谈话,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肖某此次犯错后态度恶劣的原因,由于年关将近,其父亲残疾在身,无劳动能力,弟弟因同案刑满释放后打工不是很顺利,还要负担在读大学生妹妹的费用,生活的压力让肖某心里很悲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其积极面对生活。

(四)训诫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肖某下达训诫处罚决定书及心理疏导后,肖某对自己的罪犯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认识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就会失去与社会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肖某为自己的恶劣态度深感后悔,表示自己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端正态度,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积极配合监管,努力做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吸取本次案例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同时,为了防止此类案例再发生,营造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手机APP等技术设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监管,加大点名频次,严控活动范围,避免人机分离,杜绝再次发生脱管、漏管、虚管等情况。

【案例注解】

此案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肖某提出训诫处罚决定。

此案例对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还要注重心理疏导,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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