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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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GL161476391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2020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同案犯上诉,2020年11月6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同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到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于2020年12月8日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尿液毒品检测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前往辖区派出所进行尿检期间,擅自离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通知张某返回参加检测,张某拒绝返回参加尿液毒品检测,并于当日16时30分钟后拒不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方面联系张某的家属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联合公安派出所民警入户走访。核实了解到张某未返回居所,仍拒绝接听电话。工作人员立即向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乡党委政府汇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松溪县公安局、松溪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12月9日下午18时许,松溪县公安局通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张某已到城关派出所接受尿液毒品检测,经过检测,结果为阴性。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0年12月10日上午,针对张某拒不配合尿检的行为,司法所所长组织社区矫正小组进行研究讨论,认为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拒绝尿液毒品检测,无正当理由拒接电话并且不配合司法所监管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0日,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张某违法社区矫正管理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和证据固定,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集体审议后,制作《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向松溪县公安局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20年12月25日,松溪县公安局对张某作出了治安拘留五天,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当天下午,居住地派出所干警押送张某至南平市浦城县拘留所执行处罚决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被治安管理处罚后,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实地查访,进一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有关情况,对原有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从二类管理调整为一类管理,要求其每天早中晚至少三次通过“在矫通APP”进行人脸签到,每半个月书面汇报个人情况一次。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端正思想态度,增强在矫身份意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遵守监管规定和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将受到严肃处罚。张某表示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时汇报个人情况,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张某逃避尿液毒品检测后,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将情况报送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对处理情况全程进行检查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并让张某在会上谈自己的认识和反思,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如何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进行表态。通过此次教育,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大的警示震慑作用,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
【案例注解】
此案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是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治安处罚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处罚。一方面能够让受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增强在矫意识,避免因违规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此外,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国家刑事执行制度的“雷霆”和“雨露”,能够积极、稳定的面对社区矫正,彻底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