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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叶某某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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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DGL161467514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叶某某,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20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矫正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在马尾区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9月4日,执行地司法所接收叶某某后,依法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叶某某目前与女朋友租住在马尾区,在美团外卖从事配送员一职。叶某某的女朋友与他的同案犯李某的妻子系堂姐妹,两人有密切接触的可能性,司法所根据叶某某的犯罪类型、悔罪表现、性格特征、家庭成长环境、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吸纳其女朋友、同事、社区干部、辖区段警作为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协助监管叶某某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

叶某某性格开朗、为人率真,但年纪较小,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此次触犯诈骗罪也是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够,交友不慎,才导致误入歧途。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严密的矫正措施,如:加大对叶某某本人及其矫正小组成员的走访力度,全面了解叶某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其家庭状况、犯罪经过以及目前的思想动态和情绪;要求叶某某与李某两名同案犯避免接触,每月对叶某某开展法治教育,特别注重防诈骗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提升其法律素养;要求叶某某每月按时汇报日常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等。由于叶某某从小就独自在外工作学习,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家庭关爱,司法所针对叶某某入矫后心理落差大、有轻微抵触情绪的特点,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从亲情和家庭角度入手,引导其端正态度,正确面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放弃不切实际的想法,要求其遵守规定,积极接受矫正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鼓励叶某某积极参与公益性活动,培养其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

(二)开展教育学习情况

叶某某刚入矫时较少与他人交流,经常一个人独自打游戏,思想较消极,内心比较自卑,总是被动地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为此,工作人员对叶某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到叶某某在家为独子,父母亲对其较为溺爱,较少经历挫折,自尊心较强;此次犯罪系因其想早点和女朋友结婚买房子,手头又比较拮据,于是动起了歪脑子,通过谎称系金融贷款公司的员工,虚构认识银行内部人员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及贷款,骗取他人财产。对此,叶某某懊悔不已,与女朋友也经常为此事争吵。工作人员耐心做思想工作,告知叶某某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踏踏实实工作,服从执行地司法所的监管,早日回归社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疏导,叶某某逐渐开始接受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愿意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能按时汇报每周工作情况和自己的思想变化,并按照要求认真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同时每月认真完成APP上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等课程的学习,不断提高了自己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此外,根据叶某某的职业特点,司法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其防疫方面的安全教育,告知叶某某在外卖配送时要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外出要佩戴口罩,做好消毒工作。在集中教育时,工作人员鼓励叶某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介绍常见的网络诈骗的手段和甄别防范的办法,并动员社区矫正对象学以致用,平时多向身边的亲人朋友进行防诈宣传,让更多的群众可以提高拒骗、防骗、识骗能力。

(三)实施分类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叶某某入矫之后为二类管理对象,除需要定期到执行地司法所学习外,每日需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两次位置确认,每半月报告自己近期的工作生活等情况。鉴于叶某某父母均在闽侯县,不在其规定的活动区域之内,此情形无疑增加了叶某某不假外出到闽侯县探望父母的几率,因此司法所再三强调叶某某的活动区域为福州市六城区,如果确实因探亲等原因需离开活动范围,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执行地司法所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能前往,节假日请假从严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司法所通过加强周末、夜间期间不定时抽查,核查其位置是否离开活动区域,确保不出现脱漏管现象。针对叶某某与李某系同案犯,又在同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分批教育的方式,减少二人接触的几率,避免交叉感染,同时通过联合走访村居段警和社区干部,了解二人的日常活动情况和社会交往情况。

(四)结合实际,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

司法所了解到叶某某平时对朋友仗义、乐于助人,性格也比较开朗,组织叶某某参与公益服务,如到小区垃圾分类站做志愿者帮助居民测量体温、登记,协助小区物业做好消毒工作等。叶某某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培养了正确的劳动观念,树立了自信。

(五)执行地变更

叶某某与女朋友在马尾租住房子,生活成本较高,且受疫情影响,每月收入不高,独自在马尾区生活压力较大,父母亲在闽侯老家对其比较不放心,且其父母的身体也越来越差,希望叶某某能回到闽侯县生活,照顾家里老人。叶某某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希望变更执行地至闽侯县接受社区矫正。

考虑到叶某某的同案犯李某目前也在同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要严格控制社区矫正对象接触同案犯,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司法所审核同意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叶某某户籍地司法所核实后,闽侯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叶某某,目前叶某某已变更执行地至闽侯县。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的同案犯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都是在同一辖区,甚至有的是兄弟、夫妻关系,同案犯之间的联系在所难免;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或者开展公益活动时,经常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案件的同案犯。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会客(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接触同案犯等可能引发其再犯罪的人)需提交申请书。

如果都要经过会客申请流程才能接受教育或者参与公益活动,无疑是不切实际的。本案例中执行地检察院向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同案犯为避免交叉感染需提交会客申请方可会见。笔者认为,同案犯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并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主动会客性质,特别是,同案犯为一家人,长期生活在一起,本无法避免相互接触。本案中,叶某某因为户籍在闽侯县,在闽侯县有房产,才能变更执行地,对于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同一区(县)的社区矫正对象并不适用。此种情况将如何处理,希望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便于基层能够较好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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