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施某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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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DGL16145836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施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现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施某某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相关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对施某某承担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
施某某在呈贡区的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里,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每月10日按时到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日常表现较为优秀,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020年4月施某某做了阑尾手术,又于2020年12月1日行结肠造瘘术,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肠梗阻等。半年后看身体恢复情况还要再次做手术。鉴于目前的身体状况,施某某已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为调养好身体及方便家人照顾,2020年12月11日施某某提出申请变更执行地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二)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审批流程
呈贡区的执行地司法所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施某某的变更执行地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意其变更执行地申请。12月15日,执行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工作人员把施某某执行地变更审批表等材料呈报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审批。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审核材料后同意施某某变更执行地,发函征求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的意见。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认真核实施某某有关情况,作出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收到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同意接收的书面回复后,作出社区矫正对象施某某执行地变更的决定。
(三)执行地变更后的工作衔接
昆明市呈贡区司法局作出对施某某执行地变更的决定(2021)呈矫执更字第1号,该决定书送达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抄送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并把施某某矫正档案移交到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2021年1月6日施某某到大姚县的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签收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2021)呈矫执更字第1号和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2021)呈矫审告字第1号。大姚县的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并告知七日内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在五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021年1月12日原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施某某,施某某表示本人已于2021年1月11日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司法局报到,相关手续已完成。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因迁居引起的执行地变更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施某某在原执行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其表示在执行地变更后依然会遵守好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和法律法规,争取早日解矫,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