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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贾某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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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DGL16145813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男,197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2020年5月14日,贾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对象贾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贾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进行宣告。根据贾某的情况为其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民警、社区民警、居委会司法专干和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组成,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助。

2.制定矫正方案。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贾某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明确个别化矫正措施,要求其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贾某的现实表现调整矫正措施,通过信息化核查情况,开展教育。

3.因迁居申请变更执行地。2020年10月13日,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提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书面申请。申请回原籍浙江省瑞安市接受社区矫正。申请变更执行地的理由是贾某母亲体弱多病需要照顾,且户籍地有可居住的自有产权房屋方便照顾其母。经审批同意,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向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因配合浙江省瑞安市调查核实新居住地的需要,贾某提出请假离京申请。经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批准同意,贾某离京5天。司法所按照工作规定在贾某离京前与返京后均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司法所要求贾某在外出期间不得去与外出事由无关的地方,不得做与外出事由无关的事,通过电话定期汇报情况,注意疫情防护,不得逾期返京。

2020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同意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书面回复。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要求贾某在收到通知后7个日内到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报到。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贾某社区矫正档案通过邮政快递移交至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抄送有关法律文书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和朝阳公安分局。2021年1月4日,贾某到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报到,完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其妻在北京市朝阳区有自有产权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确定贾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朝阳区司法局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建立工作档案,确定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落实矫正方案,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贾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和变更执行地的规定,贾某因迁居申请变更执行地,且因履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地变更工作要求申请外出,均有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出期间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朝阳区司法局根据新执行地浙江省瑞安市司法局同意接收的回复作出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决定,书面告知贾某到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及变更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宗旨一致。以监督、引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原则,科学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然会引起居住地、执行地的变更,《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变更执行地及具体审批程序作出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高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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