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寇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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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DGL161457923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寇某某,男,1995年10月生,大专文化,户籍地为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居住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无犯罪前科,在天津某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于2020年4月30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寇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当即开展了首次谈话,在谈话中观察分析判断其性格特点、认罪态度、悔罪决心,做出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寇某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向其规定了每月报告时间、劳动时间,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辅助人员、居委会主任、寇某某单位同事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分工,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在入矫初期,矫正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寇某某思想压力较大。经了解情况,发现寇某某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他既怕因此而丢了工作,又怕再次违法,因此非常烦恼。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立即开会商讨解决方案,认为找准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是打开寇某某社区矫正局面的关键环节。司法所要既讲法讲理让他认识犯罪的严重性,又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使他走上生活常态,自觉接受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寇某某沟通交流谈到社区矫正工作绝不只是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也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司法所一定会依法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经过矫正小组和司法所沟通,并向区局报备申请,最后形成了帮助寇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监督管理方案。
为确保寇某某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外出期间的管理,司法所一是确定由司法所所长负责矫正监管、事项审批,要求其有情况要及时报告。二是由司法所干部、辅助人员每月教育谈话,重点查问当月工作生活情况、学习收获、思想情况,进行刑法、民法典等的教育学习和实际困难。三是由居委会主任、司法所辅助人员安排、监督、评定每月社区服务劳动。四是为寇某某开通了手机定位,规定其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定由司法所辅助人员每天做好定位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五是将寇某某单位同事周某某纳入矫正小组,确定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共同做好寇某某日常监管教育。六是为寇某某经常出差开辟绿色通道,司法所告诉寇某某随时可以按程序请假,司法所随时按程序审批。
寇某某为此感激不已,他说:“十分感谢司法所,虽然我犯了罪,但司法所的帮助和对我的特殊监管方式使我能够不丢工作,我一定会好好表现,不辜负司法所的帮助,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司法所的依法管理,寇某某的教育矫正效果良好,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他通过接受司法所教育谈话、阅读法治书刊、收看法治教育电视节目、关注法治类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用法,用实际行动遵守监管规定,绷紧守法的弦。对社区事务更加热心。寇某某与居委会同志们建立了良好友谊,他积极融入社区大家庭,提议小区卫生、绿化、安保意见建议,为社区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案例注解】
司法所在做好寇某某教育矫正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找准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打开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讲法说法使他认识犯罪的严重性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使得寇某某能够积极接受监管,为顺利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