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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对社区矫正对象 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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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GL161405896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宋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金山区。2019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2019年9月16日,宋某于上海市金山区社区矫正中心入矫宣告,由上海市金山区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20年5月22日,宋某变更居住地至上海市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宋某父母离异,母亲常年在国外,与父亲联系较少,家庭监管方面较为薄弱。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宋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0年3月20日,由于多次未能按时进行手机APP报告,且屡教不改,被予以警告处罚一次。

2020年5月22日,宋某变更居住地至上海市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日常监管。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告知宋某。

宋某在刚报到的第一个月还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之后就开始找借口,以各种理由不来司法所进行报到,经多次催促后才会来司法所报到,且经常不按照规定时间在手机上进行点名报到,经司法所教育后仍不改正。2020年7月23日,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宋某警告处罚一次。鉴于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执行地司法所申请对其进行电子监管,经批准后对其佩戴电子腕表。

2020年10月,在对其进行电子定位情况查询时,发现其活动轨迹都在金山区,经执行地司法所询问后,得知宋某已将松江区租赁的房屋退租,现已在金山区租了一个房屋。宋某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了居住地,且变更居住地后,始终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此事。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了解情况后,协同司法所对宋某的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进行了走访核查,并通过调取电子监管记录,印证了相关事实。

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0年11月4日,司法所将宋某的情况上报给了松江区司法局,并提交了给予宋某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松江区司法局召开专题讨论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向公安机关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治安管理处罚,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松江区司法局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20年1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提交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3.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并将被处行政拘留的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押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4.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20年11月21日,宋某行政拘留期满,矫正中心派警协同司法所将宋某从拘留所带至司法所,并对宋某进行个别教育。在教育中宋某表示,因之前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社区矫正,认为缓刑跟普通人一样不会受到约束,所以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现在自己对社区矫正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是自己错了;并保证自己在剩余的社区矫正期间能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守各项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的行为。

5.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了全程的跟踪检察,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监督。

6.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宋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松江区司法局将宋某的案例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起到了较好的正面教育效果。

【案例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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