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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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DGL161405809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男,1996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9年12月27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5月19日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20年10月24日8:46,移动监管平台轨迹显示林某越界,执行地司法所立即与本人核实情况。该对象解释,母亲最近手机被偷,把自己的手机号、家里的旧手机借给母亲,用于母亲前往浙江外出旅游使用,本人一直在浦东的家中,执行地司法所让其点名,点名显示其仍在浦东,且微信实时共享位置时其定位仍显示在浦东,但通过点名照片的背景发现林某像坐在车里。工作人员要求与其视频通话,林某拒绝,在工作人员一再的追问下,林某承认陪家人去浙江旅游,已打算回沪。10月24日下午,林某轨迹显示其在安徽,工作人员又一次与其了解情况,表示因为浙江临安地处安徽和浙江的交界,出于交通方便,选择了从安徽三阳乘坐高铁到杭州东再回上海。当晚6点回沪,林某报告自己的情况,上午刚被发现时有点害怕,随便找了个理由,这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真正缘由是参加战友婚礼,推断自己的理由不符合外出标准,便未按照正常流程申请外出。此外,有一次下载铃声时无意中知道“爱思助手”这个软件,通过这个软件能更改自己的定位,这样可以规避监管。
2.对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通过移动监管平台调取了林某的移动轨迹、微信发送的显示其在浙江的定位,以及林某乘坐高铁回沪的车票信息。鉴于该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外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且通过第三方软件规避监管,情节较为严重,执行地司法所向崇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林某一次警告处分,以防止该对象期满前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崇明区司法局收到执行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核实,林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第三款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执行地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给予警告处分。10月27日,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1月11日,崇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林某的矫正小组,向林某宣读、送达了《被处警告法律后果告知书》,并要求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崇明区社区矫正二中心民警、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林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林某警告后,考虑到林某的性格特点、生活经历及家庭背景分析,林某的父母因工作关系常年居住在福建,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大部分时间和自己朋友在一起,故而非常信任自己朋友,加之知识水平较低,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久而久之,林某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执行地司法所决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林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监管处遇,开展分级教育工作。因林某给予警告处理,司法所将林某的日常监管和个别教育都调整为一级处遇,即矫正小组每周进行一次个别教育,以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收监为案例,组织林某学习法律法规,教育他遵纪守法,树立林某在矫意识。
二是利用信息技术,落实监管措施。为加强监管,要求林某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每日做到早中晚三次点验签到,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定期查看电子监控设备,掌握其运动轨迹,发现不稳定苗头及时上报。
三是多方协作,完善心理矫治工作。林某曾在部队里表现优秀,但因此次触犯法律,认为会受人歧视,产生自卑的心理。执行地司法所邀请到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林某量身定制一套心理矫治方案,从挖掘优点、植入希望入手,帮助他从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中解脱出来。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林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林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自己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强化在矫意识,摆正心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林某的这次警告,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执行地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向社区矫正对象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容儿戏,违法监管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社区矫正对象引此为鉴,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态度,认清自身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本案中,林某未经批准擅自离沪,且通过第三方软件试图规避监管,情节较为严重,故而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社区矫正法》施行以后,虽然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并不意味着全面宽松化管理,仍应做到依法严格规范管理,树立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
一是加强现代科技监管。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管理环境也从静态封闭走向动态开放,社区矫正对象监控难度增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本案中林某利用第三方软件规避监管,对社区矫正工作有着深刻的警醒和启示。因此,必须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手段,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科学化建设的力度和速度,使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社会管理的需求保持同步。
二是矫正过程刚柔并济。对林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实施刚性执法,绝不姑息,确保执法的底线。同时,矫正小组施行柔性教育,深挖违规原因,降低违规违纪可能性。采取“日常多走访、动态勤掌握、个案有措施、重点严管控”的监管模式,对排摸走访获得的信息,仔细甄别进行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教育和矫正方案,提高社区矫正的安全防范和矫正质量。
三是矫正小组明确分工。矫正小组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帮教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等组成。此案中,民警协助专职干部,以执行地司法所名义执法执纪,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工利用专业知识,了解林某思想波动,为一下步决策提供意见;帮教志愿者作为补充,捕捉林某真实言行,为科学执法、有效监管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