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40527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68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19年12月,因犯重婚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2020年1月5日,王某到崂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1月6日,王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王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居委会社区调解主任以及王某家庭成员为组员,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入矫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宣告后,王某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司法所为王某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并详细告知了王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活动范围与手机定位使用要求。2020年8月27日15时18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王某定位手机已欠费停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某,让王某为定位手机充值话费,15时31分王某定位手机恢复开机状态。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情形。8月28日上午,崂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告知给予其训诫一次。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给予训诫处分,后经崂山区司法局审批,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2020年8月29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向其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对他的影响,并向王某现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其解答疑问。同时,向王某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王某定期到司法所汇报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工作生活状况等。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进行训诫处分之后,王某本人表示非常后悔,并当众做出检查,深刻剖析自己的错误,思想认识有所提高,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直至社区矫正期结束。之后,其个人言行也有所改变,经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能按时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公益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有关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也即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的情形。
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权威。在案例中,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理遵循“发现、调查、处罚、教育”的程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