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管理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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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129306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6年12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王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到江源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起因
王某某未婚,其母亲去世,和父亲一起居住,在白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司机兼送货员,负责往白山市和通化市内的商场送乳制品,每隔4天需要跨市县去一次通化市送货。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能否更换一个工作,但由于王某某父亲身体不好,常年吃药,家庭生活来源全靠王某某的工资收入,如果辞掉现在的司机工作再去重新找工作也很困难。同时受疫情影响今年公司经济效益不好,正欲裁人,只能留下一名送货员,王某某平时工作卖力,在公司既给老板当司机兼送货员还负责装卸等杂活,很受老板赏识和信任,对其一再挽留,王某某自己也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2.申请
王某某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书面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本人、家属和所在公司的领导进行了走访调查,因王某某每次送货都和公司领导同行,公司领导承诺做好对王某某外出期间的监管。王某某自入矫以来,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学习。在外出请假方面,王某某每次到通化市送货前都会主动到司法所去请假,遇有节假日和休息日王某某也会口头请假,事后再补上假条,王某某迄今的每次外出都有较为规范的请销假手续,同时能够较好地遵守外出期间的监管规定。根据司法所走访调查情况,加上王某某平时表现一直较好,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王某某申请、调查走访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江源区司法局。
3.批准
江源区司法局审核相关材料后,为便于他正常工作,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对王某某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王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送货的请假实行简化程序,王某某在外出前需要电话向司法所报告外出,到达通化市后发送微信定位,回来后电话报告销假,司法所对每次外出进行登记并对外出定位进行截图保存。
4.效果
司法局批准对王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实行外出审批简化程序后,王某某在思想和生活上减了负,感受到了人性化的矫正管理,从而更加珍惜此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他表示会更加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予以批准,是基于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以及对王某某本人、家属及同事都做出了跨市、县外出后的管理约束的承诺的前提。这样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的转变了社区矫正对象了思想,珍惜矫正机会,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