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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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286864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2年9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北省枣阳市。2018年4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后,枣阳市社矫局通过开展入矫集中教育,强化其法治意识,告知其遵纪守法,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执行地司法所还成立了由司法所专职干部、村干部、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负责对其严格管理和教育帮扶。通过将刘某个人手机号码纳入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监管平台,对刘某进行实时核查。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采取“线下+线上”形式,每月不定期开展法律、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法律意识。
(二)违反监管规定情形和认定情况
刘某入矫之初态度端正,能够严格遵守规定进行签到、报告,服从司法所管理。但一段时间过后他产生了侥幸心理,想弄虚作假模仿签名逃避公益活动。
2020年12月23日,司法所例行开展每周社矫对象报到工作,刘某也于当天上交所需书面汇报材料。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发现《公益活动证明函》存在问题,村干部签名处跟以往收到的材料字迹明显不同。根据日常经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敏锐性,工作人员认定其中必有蹊跷,及时与所在村书记进行联系,村书记表示对所说材料及签字情况并不知晓。工作人员当场对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进行证据固定。刘某当场承认了模仿村书记签字的事实,随后司法所就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上交材料中模仿书记签字的违规情况,向枣阳市社矫局进行了汇报。
(三)给予训诫情况
为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枣阳市社矫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刘某确实存在模仿村书记签字的事实,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训诫处罚。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司法所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训诫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强调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重申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五)惩处效果
对刘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与其进行个别谈话,告诫其要端正矫正态度,克服侥幸心理,自觉接受矫正监管,否则将要承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教育中,刘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刘某懊悔不已,表示自己认识到行为的错误,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愿意接受矫正机构给予的训诫处罚,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严肃对待社区矫正,强化矫正意识,摆正心态。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刘某这次训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集中教育的时间,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宣告对刘某的训诫决定,以此次训诫为警示,举一反三,对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以促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警醒和诫勉。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会吸取他人教训,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案例注解】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并非最终目的,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让社区矫正对象从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增强接受区矫正的自觉性。
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它不仅需要工作人员的耐性细致,更需要提高警觉意识,同时也需要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工作标准,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及时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