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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DGL161285237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女,197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8年4月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8年4月20日,刘某主动到栖霞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工作人员为其登记后,告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南京市等矫正法规要求。2018年4月26日,南京市栖霞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通知刘某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当日,社区矫正机构经核对其身份真实无误,法律文书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后,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同时,告知刘某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18年4月26日,刘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对身份后,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

(一)建立矫正小组,优化矫正小组运行。2018年4月28日,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建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社会工作者、居民委员会综治干事、派出所管片民警、志愿者、刘某丈夫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构成及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与矫正小组成员签定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向刘某发放了社区矫正小组联系卡和《栖霞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手册》,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在严管期间需每月向矫正小组成员汇报思想并评估签名,普管期间每两个月向矫正小组成员汇报思想,宽管期间需每季度向矫正小组成员汇报思想。社区矫正期限内,开展矫正活动须携带矫正小组手册,时间、人员、内容记录在手册内,以优化矫正小组运行的方式,不断强化在矫身份,不断增强矫正意识。

(二)制定矫正方案,分段分类监管修复。入矫一周内,社区矫正机构在征求矫正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为刘某定制了矫正修复方案,明确入矫三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矫正中期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和解矫教育帮扶再社会化工作措施。引导刘某正确规划自己的人生,在工作学习上,鼓励其要正确面对现实,通过自己的努力,修复社会关系。依托矫正小组成员的力量,开展经常性谈心及法律知识的灌输,帮助刘某用实际行动重新找回自身定位,修正不良心理,提升法律素养。

(三)定期走访谈话,组织矫正教育改造。一是定期对刘某开展个别教育,细致讲解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规定,引导刘某安心接受改造的认识,促使其转变心态,自觉接受改造。二是对刘某进行普法宣传,针对非法经营罪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条文,邀请专门律师逐条就法律规范的效力、原则、重要意义进行详细解读,使其充分认知法律法规,了解法律规范,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三是安排刘某观看警示教育视频、爱国主义影片和普法公开课等矫正教育视频,要求其及时写学习心得,与工作人员交流想法,通过学习反馈、思想交流等方式,让刘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行为观,帮助其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社区矫正机构以“建立5+1矫正小组,优化矫正小组运行,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与矫正小组成员有效互动”、“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分类分段监管教育,修复社会关系”、“经常性教育改造转变观念,定期走访谈话,坚持攻心治本的有效性”等工作措施,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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