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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易某某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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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DGL161284214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易某某,男,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2020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管表现

易某某于8月7日到受委托司法所参加入矫宣告。宣告当日,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入矫之初,易某某就出现了未按时进行“在矫通”打卡签到的情况,经工作人员训导,情况有所好转。

(二)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形

2020年9月底,为全力做好国庆、中秋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司法所认真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举措,排查不稳定因素。2020年9月29日,通知全部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来所报到,做好节前教育并签订了承诺书。2020年9月29日节前警示教育当天,学习期间各级领导强调了假日期间的要求与规定,特别是请假的规定。学习后易某某要求请假去广东结婚并探望女方亲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结婚证以及请帖,订酒席证明,易某某说都没有,这么麻烦就不去了。工作人员特地提醒其未请假不能离开武汉市,否则后果严重。10月1日至8日,易某某按时利用“武汉在矫通”APP报到。2020年10月8日,司法所专职社工通过手机“矫务通”发现易某某有两条越界荆州的记录,随即打电话核实。易某某表示自己前往回老家探望,愿意接收处罚。工作人员要求易某某立即返回武汉,并在10月9日上午来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2020年10月8日19点易某某返回武汉。2020年10月9日,司法所对易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进行证据固定。

(三)给予警告情况

易某某在明知请假制度情况下,违反制度,刻意隐瞒其越界行为。符合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种情形,违反关于外出规定,情节较重的,应该给予警告。2020年10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武昌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易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武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矫正局宣告室,会同易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易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易某某在送达文书回执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易某某再度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五)依法进行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易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武汉前往荆州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两部两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和两部两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填报《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易某某依法批准佩戴电子手环。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易某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每周二教育学习例会上,公开宣读警告决定,借机对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明显增强了,变得遵守规定,认真服从管理。

(七)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使用手机定位和“武汉在矫通”APP线上拍照打卡,是当前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的体现,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社区矫正对象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司法所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警告,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将被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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