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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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26923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1977年8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居住地为黄石市下陆区。2020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2020年3月27日,黄某到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 建立矫正小组
为了共同做好对黄某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对象亲属等组成,并且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小组成员职责,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同时督促黄某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各项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二) 制定矫正方案
黄某入矫后,受委托司法所通过定期对其进行谈话,向社区询问其日常情况等方式及时了解黄某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及其思想动态,进行了详细分析研判,并根据黄某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根据《社区矫正法》以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入矫后的前2个月定为严管期,要求他每月需到所报道4次,交思想汇报4次;2个月之后根据其表现情况,转为普管后每月到所报道2次,交思想汇报2次,及时总结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二是要求黄某每月足时足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三是不定期对其进行谈话走访。
(三)实施监督管理
落实日常监管措施:要求其必须随身携带司法e通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实时位置共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地界。严格落实报告报到、学习汇报、外出等监督制度。
落实教育帮扶矫措施: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按规时完成社区公益劳动,坚持以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其法治意识和在矫意识。同时鼓励黄某改变创业方式,守法经营,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黄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纪律,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报到,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改造和矫正,生活和工作走上了正轨。同时,司法所在对黄某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不忘关心黄某的生活情况和心理健康情况,积极交心谈心、谈话教育,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加油鼓劲。黄某从心里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会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