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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进行执行地变更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26714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男,1992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居住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1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2019年4月15日到张店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相关入矫手续。在张店区司法局接受矫正期间,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及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书记和其同事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在此期间,徐某某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提交思想汇报,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表现良好。

2020年6月中旬,徐某某到司法所报告情况,表示想要搬回临沂老家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了解到,徐某某妻子还有两三个月左右就要临盆,他平时还要上班,没办法照顾妻子孩子,家里老人都在临沂,想搬回临沂共同生活能相互有个照应。工作人员告诉他符合条件可以办理执行地变更,请准备好有关材料。2020年7月15日,徐某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将执行地变更至临沂市平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情况进行了多方核实了解,徐某某申请变更的理由确实属实,于2020年7月20日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张店区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当天向临沂市平邑县司法局发送了《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并附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复印件、徐某某执行材料等相关证明。

2020年7月28日,张店区司法局收到了临沂市平邑县司法局的复函,表示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变更执行地至平邑县。张店区司法局依据复函意见,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并当面送达徐某某本人,并告知其务必于2020年8月10日前到平邑县司法局报到,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将依据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徐某某到平邑县司法局报到后,及时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了情况。

张店区司法局于2020年8月4日将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档案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发往临沂市平邑县司法局。随后,将徐某某相关信息在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上进行了变更转出,至此,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的执行地变更工作全部完成。

【案例注解】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张店区首个执行地变更案例,张店区司法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用了新的执法文书格式。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

在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过程中,需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格做到依法依规,确保程序完善,文书齐全。二是要认真审核申请变更的事实是否真实,执行地变更后是否能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生活、参与社区矫正。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核实了解,确定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事由真实性和变更必要性。三是在变更审批过程中,要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能出现松懈怠慢情况。执行地变更过程中,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会有侥幸心理,认为即将离开此地,可以不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社区矫正了,所以务必跟社区矫正对象强调,身份不变社区矫正规定不变,若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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