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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26687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女,1970年10月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无前科。2020年12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判决书等文书材料,由于刘某某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起,遂迅速拨打其登记手机进行报到提醒,但多次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通过查找刘某某调查评估材料中其丈夫的手机号,取得联系,其丈夫称刘某某现在湖南,将于元旦期间返淄,尽快到司法局履行报到手续。2021年1月4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到临淄区司法局履行了报到登记手续,在报到过程中,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向其说明了社区矫正期间务必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人机不得分离,非正当事项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得私自外出等管理规定,并明确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2021年1月6日,刘某某并未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登记,司法局工作人员遂即进行信息化核查发现,刘某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在多次催告的过程中,司法局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其提供外出期间交通往返凭证、返淄后第一时间到当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的检测结果,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等,刘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携带以上凭证及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履行了报到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为其建立了包含女性成员在内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

刘某某超期未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且违规使用定位手机、私自外出等,情况符合予以训诫的标准,临淄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填制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回执》,在向其下达以上文书材料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全程录像,将谈话记录进行留存。在教育谈话中,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外出期间同行人员、所到市县、接触人群及往返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询问,再次向其强调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并告知其违反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的惩戒及法律后果,以实际违法违规撤缓收监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经过此次教育谈话,刘某某表示会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管理要求,严守法律底线,做好防疫措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管理期间发生违反管理规定应当予以训诫的情形,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管漏管未超过十日,违反外出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法院判决后未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期间、到执行地司法局履行完报到手续但尚未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履行报到手续期间,属于发生脱管漏管情况的高危期。针对以上风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高警惕、做好应急预案、严防勤问、尽早尽快发现问题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私自外出至中、高风险疫情城市的情况要格外留意,对投机取巧者严格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决定,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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