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郭某故意杀人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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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4086827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王某(女,殁年40岁)于2013年3月左右相识,联系频繁,关系密切。郭某曾因此想与妻子离婚,但因妻子得重病后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未离。2016年6月,郭某支付首付款61880元购买现代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到被害人王某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某小区XX号住所,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郭某遂用拳头、花盆击打王某头部、面部,并用住所内菜刀挥砍王某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致王某因颈部损伤造成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导致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郭某所穿的休闲裤上沾满血迹,郭某换上被害人王某的牛仔裤,拿上王某的挎包,驾驶现代轿车逃离现场。期间还驾驶车辆到加油站加油,退租了与王某租住的旅馆,换了新买的裤子。13时许,郭某在塔城地区托里县公安局铁厂沟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代理意见】
郭某在犯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前后六次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词中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且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郭某是初犯,以前没有任何案底。
郭某主观上没有要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后果。虽然在客观上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的犯罪行为是冲动造成的,起因是双方吵架,其在行为之前并没有预谋,这从郭某行凶时没有准备衣物也没有清除现场指纹可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琐事持械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拳打、花盆砸、菜刀砍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王某的生命权,造成王某死亡。虽然郭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害王某的想法,但他客观上实施了一连串的行凶行为。而这些行为足以杀害王某、剥夺王某的生命。故被告人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构成自首则需要达到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二个条件。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在塔城地区托里县公安局铁厂沟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郭某的投案行为符合自首。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由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郭某由于对感情处理不当,一时激动杀害情人。郭某是有妇之夫,他的行为既伤害了被害人的家庭,也对他自已的家庭造成了严重打击。妥善的处理纠纷,尊重婚姻 ,就能尽可能的避免本案类似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