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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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1233872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男,1992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9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2019年7月2日,林某到肇庆市鼎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林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入矫后无业在家,与妻子分居,入矫前有吸毒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
1.发现违规行为及查找处置
2020年8月17日早上9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智矫通”平台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未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进入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定位签到、报告实时情况,其最后定位时间为8月16日晚上,位置为鼎湖区坑口街道福庆街。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林某手机无人接听,用微信方式也未能联系上。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分别与林某母亲、社区干部、辖区民警联系,并赶到最后定位位置现场实地查找,都未发现林某的行踪。司法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马上将林某失去联系的相关情况向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和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要求司法所组成调查组立即开展查找工作,继续向其家属、居委会干部、辖区民警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查找的情况。
2020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由司法所和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组成的调查组到林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林某的行踪,并告知其家人如有林某消息第一时间通知司法所。8月17日18时许,辖区民警核查反馈,林某于2020年8月16号晚上在肇庆市鼎湖区某商铺赌博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抓获并正接受处理,拟于2020年8月17日晚上处理完毕。工作人员获悉后联系林某母亲告知相关情况,要求在林某回家后立即通知林某到司法所报告情况。
2、调查确认
2020年8月17日晚上21时许,林某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失去联系及违法赌博的情况,并作自我检讨,提交了书面检讨书,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工作人员对林某进行了严肃批评的和谈话教育,询问了解有关情况。2020年8月18日上午,林某到司法所重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扫黑除恶等相关规定,司法所再次强调不能参与任何涉黑涉恶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要遵纪守法,做个合格公民。同时,司法所发函给辖区公安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提供林某参与赌博的相关文书及情况。2020年8月24日,辖区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提供了林某参与赌博的相关文书及情况。
司法所根据林某的调查笔录、检讨书和《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给予处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制作《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提请鼎湖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予以警告。8月28日,经区司法局审议,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警告,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0]肇司鼎矫决字第005号)。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8月31日上午,林某到司法所签收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0]肇司鼎矫决字第005号),在阅知警告决定书内容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四)处分的效果情况
在对林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林某对自身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充分认识到错误的根源,认为自己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认识不到位,没有端正思想、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林某在接受处分后,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接受社区矫正矫管理规定的意识有了明显转变,进一步端正了矫正态度,并保证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切实纠正错误的思想行为,改过自新,避免重蹈覆辙。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20年8月31日上午在林某签收《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组织召开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会,司法所全体在册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司法所长首先宣读了对林某的《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严厉批评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参与赌博的错误行为,要求其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认真纠正自身错误思想和行为,要立心改过、加强学习、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林某表示接受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以后会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做个守法公民。随后,林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作出了检讨,司法所随即教育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要提高思想认识、引以为戒、守好底线,确保在矫正期间增强法治意识,并矫有所得、学以致用,为今后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很好震慑和教育作用。
(六)依法使用社区矫正电子定位手环
林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0年9月1日,经鼎湖区司法局审批,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并对林某下发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承诺书》,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当天上午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林某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并依法告知了电子定位装置监管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进一步加强了对林某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此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通过此案,在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要求做到以下几点:1.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2.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分,促使其改变思想观念,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3.要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4.要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做到精准执法、依法执法,对不服从监管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要严肃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刑事执行,为社区矫正对象遵法守法成为合格公民、顺利回归社会夯实工作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