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开展个别化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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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123362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女,1956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202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2020年9月8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会同县社区矫正机构对梁某执行缓刑,2020年9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在其儿子黄某的的陪同下到会同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会同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接收,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梁某的综合评估情况
在调查评估时,执行地司法所即针对梁某执行社区矫正可能存在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后,执行地司法所认真阅读了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全部法律文书,进一步对梁某可能存在的重新犯罪因素进行了逐一梳理。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报到后,执行地司法所与梁某进行了一次全面且深入的谈话,并与梁某一道对其犯罪心理进行了自我剖析。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执行地司法所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梁某重新犯罪风险较低,可以作为普通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同时认为,梁某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喜欢贪小便宜,需特别加大对梁某的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
(二)建立矫正小组和制定矫正措施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因素,执行地司法所在征得梁某所在村委会及梁某配偶、子女意见后,为梁某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村委会主任某及梁某儿子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协商制定出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的个别化矫正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入矫教育,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明某某负责落实其社区矫正期间遵规守法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奠定监管基础;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赵某负责落实心理测评,并针对测评结果制定心理矫治或引导方案;由村主任胡某某负责协助司法所落实日常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由梁某儿子黄某负责协助司法所落实法治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落实督促梁某法治自学。
(三)矫正效果及矫正措施调整情况
通过一个多月的入矫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正确的认识,对社区矫正期间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社区矫正小组工作相对配合,心理评测结果为一般,无心理疾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表示悔恨。但因为年龄大,思想固化,且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法治教育和心理引导需进一步加强。经矫正小组讨论一致决定:一是将梁某列为普管级对象,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日常报到、日常情况汇报和走访考察;二是加强梁某的心理引导,多与其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增强其守法意识,矫正其行为陋习;四是组织梁某参加文明劝导、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改善社会关系,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通过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的主观思想有了较大的转变,对原先的错误认识进行了纠正,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到了增强,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帮助下,梁某思想上的症结渐渐解开,对执行地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心悦诚服,矫正效果良好。
社区矫正实践中,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特例,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必须依法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每个对象的分析研判,成立合适的矫正小组,制定可行的矫正措施;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调动并发挥矫正小组职能作用;三是要多方联动,结合实际情况,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回归路上的困难,助其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