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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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1233185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居住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2020年12月3日,张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2020年12月22日,张某某到清江浦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
2020年12月22日,张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及共同居住生活近亲属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构建形成社矫机构规范管理、社区人员配合监督、家庭成员亲情感化的多主体协同监督管理格局,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到位见效。
(二)开展入矫教育
司法所会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并结合张某某违法犯罪具体情形和多年部队服役的特殊经历开展了针对性教育谈话。司法所通过宣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加深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特殊身份的认知度,通过宣读日常汇报、教育学习、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限制出境等规章制度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通过肯定其过往服役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强化其接受矫正、走向新生的自信心。同时,也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张某某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等事项,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全面配合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
(三)实施监督管理
在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严格依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张某某开展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日常教育、定期汇报、外出请假相关制度,依托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监管措施,实时掌握张某某现实动态。要求其每月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如实记录本人生产生活等信息,遇有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特殊人员时,需及时上报司法所,强化其在矫意识,规范其日常行为。针对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司法所在日常教育中有意识的加强普法性教育,通过律师以案释法、观看法治视频、分享法律小故事等形式帮助其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此外,积极引导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敬老爱老公益行等活动,收获社会认可。
(四)重塑健康人生
张某某具有多年部队服役经历,退役后在居住地口碑较好。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刑后产生较大心理落差,总觉得周围人对自己评头论足,对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一度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自暴自弃的发表“还不如去坐牢”等错误言论。司法所邀请持有心理咨询师证的监狱挂职警官对张某某进行针对性心理矫正,以其犯罪案件带来的启示和警醒为切入点,围绕如何提升自我认知、吸取过往教训、重塑健康人生进行了深入交流,引导其做好当下事,惜取眼前人,从跌倒处站起,尽快走出自怨自艾情绪,将更多目光投向身边亲人、投向未来长远发展,帮助其重新建立对未来美好生活积极向往的心理状态。同时,司法所邀请张某某所在社区“道德宣讲团”等社会志愿团体对张某某进行道德榜样教育,邀请居委会干部协助对张某某进行身边法治教育,增强其道德、法治观念,帮助其重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结合张某某人生经历、心理特点、犯罪类型等情况,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了个别化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平时为人热情,生活态度乐观积极,自我评价和自我预期都比较高。但是从退役军人到犯罪分子的身份转变瞬间让其跌落谷底,情绪也变得极其敏感,既愧对父母亲人,也羞于见到邻居朋友,对生活丧失了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监管和教育时,充分把握其特殊情形,在日常沟通交流中特别注重语言细节,尊重其人格情感,痛惜其思想滑坡,肯定和表扬其进步和优点,并通过亲属积极配合,唤醒其内心深处的家庭责任和亲情羁绊,帮助其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