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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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1233128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谢某,男,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徐州市泉山区。2020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2020年10月13日,谢某到泉山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4月7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泉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对被告人谢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和拟禁止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形成评估意见。
泉山区司法局司法局根据泉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于4月7日转派至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依照法律规定,向谢某所在居委会干部、邻居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的重点是谢某性格、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平时的综合表现。通过调查得知,谢某并不存在严重问题,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一时冲动,其平时在社区表现较好,邻里关系融洽,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再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的接收情况
2020年10月10日,区司法局收到了谢某的裁判文书,10月13日,谢某来到司法局矫正中心完成了报到登记,并接受了入矫教育,效果较好。谢某于2020年10月13日到司法所报到。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
为给谢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组织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亲属和谢某所在居委会干部等进行了对谢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仪式上向谢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谢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考验期间应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明确职责。
(四)对其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为谢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相关的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针对谢某的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人际交往等情况,司法所因地制宜,对其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司法所认为,谢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实属个人一时冲动,带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性。因此。对其矫正个案的重点是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让其深刻认知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对决定和接收作出了具体规定。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谢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