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逯某依法开展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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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DGL161217072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逯某,男,199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2018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缓刑期间依法由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8月7日,逯某到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2020年7月15日,逯某全天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签到。7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逯某联系未果,立即将情况报告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逯某进行查找。据逯某父亲反映,当日逯某与妻子外出办理离婚手续后就没有回过家。后经多方联系和查找,逯某不假外出到外地同学家中,并辩称自己是由于手机损坏才没有按时考勤签到和报告。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执行地司法所依法报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逯某训诫一次。
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0年7月17日,经翼城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对逯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给逯某安装了电子腕带,并告知其监管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三、矫正小组及矫正方案调整情况
经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逯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赔偿被害人家属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逯某与妻子离婚后,为保证矫正效果的连续性,防止逯某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甚至发生再犯罪,执行地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小组成员,将逯某妻子替换为逯某父亲,打消逯某的顾虑和抵触情绪,提高矫正小组的工作实效。
逯某距离解矫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既是缓刑考验期的关键阶段,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重要节点。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客观分析评估逯某矫正效果及再犯罪风险。一是重新制定矫正方案,调整管理级别,加强监督措施,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二是加强解矫教育,告诫其缓刑考验期将满,若不遵守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需要重新执行一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三是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缓解离婚给逯某带来的焦虑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加强对逯某的监管教育,告知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好司法所工作人员,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避免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情再次发生,确保逯某能够顺利解矫。五是加大帮扶力度,根据逯某工作和生活,依法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逯某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其被邻县一洗煤厂录取,想请假去工作。司法所核实情况后报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后,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告知逯某其活动范围可以扩大到工作地,外出至工作地时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不需频繁提供请假材料,同时及时调整逯某走访、教育、公益活动的时间,既能让逯某安心工作,又能保证其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四、训诫效果
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逯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按时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再未发生不假外出和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2020年8月6日,逯某缓刑考验期满,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解矫宣告,当场拆除逯某的电子腕带。逯某在解矫汇报中写到:“从没想过,也不敢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到位,措施严谨,对一个曾犯过错的人能这样尽心尽力,自己一定会珍惜机会,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做事,努力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逯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训诫,因工作被批准跨市、县活动,简化外出批准程序、方式,这是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疏导、细致工作、真情感化,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关怀;同时对其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法给予训诫,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更主动、更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从而促使其真心悔改,有效消除再犯罪因素,并用实际行动融入和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