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给予训诫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DGL16121601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8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系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无锡市梁溪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2019年12月19日,陈某到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办理接收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监督管理措施。司法所根据陈某犯罪成因分析及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制定了矫正方案,矫正其不良行为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觉规范意识,促其顺利融入社会。一是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居委干部、社区民警、陈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负责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二是在陈某个人手机上安装“在矫通”APP,规定每日早晚上报定位,并通过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实时核查;三是要求其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教育学习等情况;四是采用集中教育和自助学习等形式,组织其每月参加道德、法治方面的教育活动;五是每月参加司法所或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公益活动;六是确需外出,必须向司法所申请,经区社区矫正中心批准才能离开无锡城区。
(二)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2021年1月5日,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通过江苏省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发现陈某有入住常州市溧阳市某旅店的信息,立即安排司法所进行核查。2020年1月6日,司法所对陈某不假外出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陈某承认自己在2021年1月3日下午因溧阳市的客户邀请聚餐,他碍于面子就去了,并用身份证在某旅店开了房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批评了陈某,要求其深刻反思并写下检讨。
(二)给予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陈某未经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批准,擅自离开无锡市城区,前往常州市溧阳市,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1月6日,司法所经合议一致同意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区司法局给予陈某训诫处理;同时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之规定,提请对陈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期限一个月。同日,经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梁溪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同时经梁溪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一个月,并进行了公示。
(三)文书送达情况。2021年1月7日,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向陈某宣读、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及《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随后,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执法人员联合监狱挂职民警对陈某进行警示教育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后的后果,以及这次训诫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矫正小组成员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表示以后要督促陈某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陈某当场表示会牢记自己的身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随后,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陈某佩戴电子定位腕带,其管理等级由普通管理调整严格管理。
(四)训诫效果。在给予训诫处罚和批评教育后,司法所在走访中对其进行了一次个别教育,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告诫其要端正矫正态度,克服侥幸心理,自觉接受矫正监管,否则将要承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教育中,陈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的训诫处罚,今后一定会深刻汲取教训,遵纪守法,争取早日融入社会。目前,陈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矫正意识明显增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梁溪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利用陈某被训诫处罚以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增强在矫意识和身份意识,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利用公安机关大数据核查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情况,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并按照《社区矫正法》第29条规定依法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遵循了“发现、调查、处罚、教育”的程序原则,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