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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DGL16121598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5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居住地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同时人民法院对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营销相关的活动。2020年6月4日,孙某到无锡经开区政法办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明确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

在入矫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目前生活工作状况等进行了了解,明确告知其要认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特别强调了禁止令内容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同时为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孙某入矫时,经开区政法办工作人员就与其家人进行谈话,讲明禁止令的规定与后果,要求其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随后,司法所通过家庭走访、工作单位核实,并咨询原判法院和食药监管部门后,确认孙某目前工作并不违反禁止令。

二、执行禁止令的具体措施

1.在入矫初期,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社工、家庭监护人、社区干部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孙某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矫正小组结合孙某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重点关注禁止令执行和孙某心理状态,以人文关怀代替批评教育。

2.在教育过程中,司法所加强对孙某的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对其开展集中性在矫意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内容涵盖社会法治、公民道德、政策解读等内容,使其清楚了解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3.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定期对孙某进行个别谈话及心理矫治,了解孙某的日常动态和现实表现,并根据谈话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在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司法所组织开展个别警示教育,防止不假外出、违反禁止令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入矫以来,孙某能够深刻认识到禁止令的法律意义,自觉遵守禁止令规定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期间未发现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存在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发挥社区、家庭成员监护人的监督作用,坚持多方位监督管理,加大执行禁止令工作力度,确保法院禁止令执行起到良好效果,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为禁止令的执行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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