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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DGL161192164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男,197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州市荔湾区。2020年4月,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2020年4月28日,赵某到广州荔湾区司法局登记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赵某离异,有一个4岁的小孩,由前妻抚养,赵某现与母亲孔某共同生活,孔某为退休工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老年病。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针对性社区矫正方案

赵某报到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确定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以教育帮扶为主的针对性矫正方案。结合赵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落实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思想汇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良好表现,司法所调整赵某管理类别为普通管理。

(二)通过谈心教育、实地走访,了解核实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实际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赵某谈心教育,了解知晓赵某为广州某披萨餐饮公司设备维修员,主要负责广州、佛山两地门店设备维修工作,每周需要2至3次前往佛山门店进行设备维护,自己工资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母亲也需要其照顾,特别担心因无法前往佛山门店工作而失去现有工作,工作生活都压力非常大。

针对赵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及时开展实地走访,通过调查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社区生活实际、公司日常工作等核实赵某所述情况。据了解,赵某为家中独子,与年迈多病的母亲共同居住生活,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顶梁柱。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赵某就职的餐饮门店2020年1至2月份暂停营业,赵某只能领取基本工资,家庭生活水平直线下降;公司恢复营业后,赵某因接受社区矫正不能擅自离开广州,已多次未按公司安排到佛山检修设备,工作任务减少导致收入直线下降,且由于赵某不能服从公司安排,可能面临被公司解雇。

(三)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2020年7月28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正确教育引导下,赵某主动提出经常性跨广州市佛山市活动的申请,综合考虑赵某的实际困难及其社区矫正良好表现,司法所同意了赵某的申请,并依规依程序及时制定《社区矫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荔湾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荔湾区司法局审核赵某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向其送达、宣读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明确了经常性跨广州市、佛山市活动的时间和频率次数,并严肃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告知其到期后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四)依法同意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效果

赵某的工作难题得到较好解决,工作收入有了稳定提高后,其对工作和生活的态度变得更加积极上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非常信任,能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生活遇到的喜悦与烦恼,积极寻求帮助,情绪乐观向上,对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非常配合。

【案例注解】

一、本案例的执法依据

1.《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2.《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启示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谈心教育,初步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后,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的方式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程序批准其合理的申请,保障其就业需求。在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同时,融入适当的人文关怀,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踏实工作,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有效地缓解了其焦虑的情绪,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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