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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对非法制造枪支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JDGL161182585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70年7月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陈某于2020年7月3日到旬阳县司法局报到,并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对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并组织进行入矫宣告,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矫正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陈某之前长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务工,其妻子长期在陕西省旬阳县老家照顾小女儿上小学,大女儿在读研究生,家中生活来源主要靠陈某在外务工,若在户籍地旬阳县接受社区矫正,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无法维系家庭开支。社区矫正对象陈某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讲解,懂得了社区矫正可以变更执行地的规定,陈某书面申请,请求把执行地变更到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了能更好的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实施监管和教育帮扶,7月7日旬阳县司法局向三门峡市司法局去函征求意见。期间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外出心切,一时忽略了外出须请假的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至15日私自外出至河南省灵宝市,脱离监管两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训诫一次。经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此类错误。7月21日,顺利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执行地变更到三门峡市司法局,使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既能保障家庭收入不减少,又能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促进其悔罪改过,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请假私自外出到外省两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规定。县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其进行训诫,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返回执行地,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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