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对危险驾驶罪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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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1172672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20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20年11月2日,许某某到无锡市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许某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并进行了入矫谈话,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村委会调解主任、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20年11月3日,司法所对许某某开展了谈话教育,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的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为许某某制定了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为主的矫正方案,同时根据实际矫正效果,适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管,每周按时进行电话报告,每半月到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每日通过视频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解决。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在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其列为严管对象进行管理,在严管期内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上门走访两次,许某某能够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许某某自己经营一家公司,其公司的注册地在无锡市滨湖区,实际经营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查看确认,其需要每天往返于常州市武进区和无锡市滨湖区之间。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
(五)查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家属谈话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通过社区矫正系统查看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的活动轨迹,不定时、不打招呼到工作单位进行实地查访,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平时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未离开其活动范围。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需审批的情形,依法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进行。由于本案例中的执行地司法所处于无锡市滨湖区与常州市武进区的交界处,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武进区工作或者经营企业,考虑到实际生活需求,在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下,对其适当调整活动范围,体现了对其权益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