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SJJDGL161157074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2020年6月1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于2020年7月1日到克什克腾旗司法局报到,执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刘某某居住在牧区,主要以养牧和经营打草机械为主,为此执行地司法所为其成立以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刘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要求矫正小组配合司法所完成对刘某某的监管、教育和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生活条件和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指纹签到、到所报告、思想汇报、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公益活动的规定;以集中教育与自我学法相结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法和上级要求,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定期到司法所报告,并进行指纹签到,每周一电话汇报本周的活动动态、生产生活及学习情况,每月按时书写和提交学法笔记和思想汇报,每月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悔罪表现,家庭情况、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和制度等情况,将刘某某确定为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手机APP实施定位,要求其每天在手机完成两次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至少查看两次行动轨迹,发现问题及时电话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沟通,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离管理。通过了解,刘某某居住地区处于克什克腾旗、多伦县及河北围场县交界处,手机信号经常接收到围场和多伦县的信号,导致定位软件经常报警。司法所向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汇报了此情况,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扩充了10公里。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家访。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及家人面对面的谈心谈话,向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了解思想改造情况和学法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有无困难需要帮助解决等,给予其一些合理化的建议,要求其尊法守法,配合司法所积极改造。
(七)外出审批情况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进行严格审批,了解到刘某某此前经营牧草收割机械,今年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和苏木全年禁牧政策影响,导致其家庭收入锐减,因家庭生活需要需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打草务工。司法所经过核实属实后,向司法局报告,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局批准其外出务工,外出期间每天与司法所联系一次汇报务工情况,并要求在规定时间返回居住地并履行销假手续。通过此项务工,使其家庭收入增加约5万元。
【案例注解】
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刘某某实施监管、教育和帮扶,在监管的同时,更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实际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社区矫正对象也能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更加积极主动学法守法,积极配合完成社区矫正,收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