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2-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13173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高某,男,1978年6月生,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2019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诊断审查,高某患慢性肾病5期(尿毒症)、维持性血液透析,确系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4月,寿光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高某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4月21日,高某到执行地司法所进行入矫报到。司法所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进行入矫宣告。入矫后高某一直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表现良好。
因身患尿毒症,高某每周至少三次在位于广饶县境内的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2020年12月,高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汇报情况时,提出东营区鸿港医院新设立血液中心,免收透析费。为减少透析支出,高某想将透析医院变更为该医院,咨询能否批准外出。为满足其正常的就医需要,经高某申请,执行地司法所初步审核后,认定高某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并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广饶县司法局审批。广饶县司法局收到其申请后,通过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批准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批准后,执行地司法所按照程序规定对高某进行了谈心谈话,并告知其外出透析时要遵守的事项,要求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在批准的时间内每次外出必须提前报告,外出期间做好报告情况,及时返回并销假。司法所也会运用智慧矫正软件进行人脸识别定位。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饶县司法局充分把握立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管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坚守法定职责,依法适度监督,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