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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禹城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秦某某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2-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JDGL16113064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秦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禹城市。2019年5月27日至6月2日,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实施盗窃。2020年7月,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2020年7月20日,秦某某到禹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20年7月20日社区矫正对象秦某某办理入矫报到手续,次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日常管理。自入矫报到以来,该社区矫正对象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禹城市司法局于7月29日、8月4日分别对其给予训诫处罚两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一次。

2020年10月30日上午,禹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定位抽查时发现其定位手机关机,随即通知执行地司法所联系其开机并说明情况。自10月30日下午开始,执行地司法所通过电话和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其前来说明情况,秦某某一直拒绝接听和回复。11月2日上午10点12分左右,秦某某在微信上给执行地司法所所长自述已经前往济宁市。经核实,11月1日中午12点左右秦某某到达济宁市,直到5日晚上10点左右才返回居住地禹城市。自10月30日下午至11月5日晚上,秦某某恶意逃避司法所监管,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致使司法所无法掌握其实时位置,脱离监管近7天,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对秦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10月31日下午,禹城市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到秦某某居住村庄进行查找,并分别与该村党支部书记、秦某某父亲进行座谈,了解秦某某去向。期间秦某某接听其父亲及村支书电话,但拒绝与工作人员见面并汇报实时位置,且言辞激烈,拒不悔改。11月3日下午15时许,经使用技术手段发现,秦某某定位手机所处位置在禹城市人民路与开拓路交叉口路南某小区。禹城市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6名工作人员会同执行地派出所2名干警立即赶往此处走访居民进行查找,截止晚上7点一直未发现秦某某。11月4日下午16时许,禹城市司法局2名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该小区进行查找,仍未能找到秦某某。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报告、外出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其给予训诫。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0年11月2日下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禹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制作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经禹城市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禹城市公安局对秦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20年11月6日,禹城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秦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禹城市司法局。2021年1月2日下午14时,秦某某被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地派出所送达德州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给予秦某某行政处罚后,司法所对其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将其管理级别调整为严管,每天至少四次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对其进行手机定位,随时掌握其行踪,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汇报思想变化及遵纪守法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情况,社会活动情况,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其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同时,要求其在慧智矫正云监管平台每天至少三次进行人脸签到和语音汇报。在加强对秦某某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秦某某对于自己因一时冲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十分后悔,经市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教育,秦某某对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一定转变。他表示今后一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无法定事由绝不再私自离开本市,并保证一定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及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和生活、工作动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时,将秦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让秦某某作了检讨,对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都表示一定吸取秦某某的教训,保证在辖区范围内活动,绝不私自外出,保质保量完成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此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通过此案例,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等措施,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给予训诫、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三是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调动其矫正积极性,提升监管效果。四是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生活、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五是从思想层面对其教育矫正,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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