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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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1113451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女,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2020年1月16日李某某到玉田县司法局报到,办理接收入矫手续后,由矫正中心干警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当日李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司法所根据李某某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制定了矫正方案,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体措施:一是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人员、李某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负责对其严格管理和教育帮扶。二是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规定其每天在音容社矫软件及时签到。三是要求其入矫前三个月为严管期,每月到司法所报道两次,三个月后根据个人表现调整为普管每个月报到一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四是采取每月谈话教育,帮助她更全面、更客观地认识社会,从而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并帮助其树立信心,引导其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在新的岗位上重新找到自己价值。
(二)发现和认定情况
2021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手机音容社矫软件,发现告警里显示手机脱区,2021年1月10日凌晨00时李某某私自外出越界,凌晨3时返回居住地。司法所随即要求李某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当日下午,李某某如实说明了其擅自外出的情况。2021年1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和教育谈话,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将其擅自外出的定位轨迹进行了截图留证。鉴于李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并且私自外出行为其家属监管人并不知情,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训诫。
(三)给予训诫情况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权威性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针对李某某不请假私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向县局及时上报了训诫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给予李某某一次训诫处罚,同时告知家属监管人随时了解李某某的行踪、加强对李某某监管的建议。经县局对李某某不请假私自外出情况的进一步核实,确认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研究同意给予李某某训诫处罚一次,并调整管理等级。
(四)训诫的效果
收到训诫处理决定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在县局接受主管领导的训诫教育,在县局主管领导的训诫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后果,并保证以后会规范行为,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管。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并非最终目的。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让社区矫正对象从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防止今后再犯同样的错误,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而《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定和细则的出台,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合法合理运用奖惩机制,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的错误认知,对其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从而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重建法律意识,改变其不良的社会行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