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伊某进行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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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GL161097135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伊某,女,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2019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社区矫正对象伊某于2019年12月13日到孙吴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伊某后,建立了以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会工作者、监护人为小组成员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各司其责,对其实施教育矫正。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伊某思想状态,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按期汇报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正确面对现实,积极乐观生活,重新融入社会。二是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由易到难,由浅入深逐步提高其法治观念。三是不定期对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及心理动态,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四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物质和思想上帮扶。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之初,对伊某进行心理测试,根据等级测量报告,管理等级确定为严管,要求其手机或视频汇报,每天向司法所电话或手机视频报告一次情况。司法所每天通过手机定位进行询查,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因其服从监督管理,及时参加集中点验、按时汇报思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六个月后伊某的管理等级从严管调整到普管,每两天向司法电话报告或手机视频报告一次,每一个月到司法所报到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思想汇报的内容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手册》的日常记录进行汇总,重点是近一段时间来的思想动态,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使其树立信心,学会尊重别人,与人友好相处;通过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定其与其亲人进行谈话,了解和掌握其家庭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帮扶措施;同时重大节日期间无及特殊情况禁止请假外出,并执行日报告制度。通过教育帮扶,伊某能够按时汇报自己思想动态、出行情况和社会交往人员。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方便管理,伊某在入矫之初便与司法所签订了《接受手机定位告知书》和《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对其进行了手机定位,并适时进行核查。
(六)入户走访核实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入户走访时,耐心对伊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缓解其心理压力,从家庭角度教育其正确认识,勇敢面对现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谈话,工作人员还了解到春耕时期伊某家的种子买少了,造成一块地无法耕种,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人员帮助其解决种子问题,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为其买到了需要的种子。事后,工作人员发现,伊某的思想开始转化,语言也开始多了起来,脸上也露出笑容。
疫情期间,因不能入户走访,矫正小组工作人员通过通过微信语音、微信视频或者打电话等方式询问伊某当前情况,并将县政府发布公告内容第一时间传输到其手机上,并要求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信谣、不传谣,传播正能量。伊某也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和活动轨迹,积极参与爱心捐款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并表示自己一定加强自我管控,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伊某入矫之初非常自卑,心理压力非常大,不喜欢与人交谈,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谈话教育以及热心帮助,使其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敢于面对现实,积极向上。尤其在疫情期间积极参与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通过教育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规守纪,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矫正效果也非常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心理承受能力各有差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根据矫正对象性格不同、生活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产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真心沟通交流,当社区矫正对象遇到困难时,尽可能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一份理解、引导和包容,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