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段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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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4086788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7年2月24日,被告罗某驾驶新JJ**1号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与沿克拉玛依市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原告段某驾驶的“盛鑫”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全部经济损失的100%,原告无责任。
被告田某是新JJ**1号车车主,并且是被告罗某的丈夫。新JJ**1号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在与三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此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关于误工时间,由于原告的工作是一个快递派送员,是休息日、节假日也要上班送货的,故认为原告病假期间没有开到病假证明的休息日、节假日也应算为原告的误工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后续医疗费7000元,但未鉴定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故要求保留再次起诉这些费用的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332.81元;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道路行车应确保安全。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田某系夫妻关系,车辆登记在被告田某名下,发生事故时由被告罗某在驾驶。结合本案被告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罗某、田某共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有超出部分,由法定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31332.81元(含医疗费6756.21元、病历复印费26.6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700元、邮寄费20元、照相费30元),未超过被告田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均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田某、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罗某与被告田某系夫妻关系,车辆登记在被告田某名下,发生事故时由被告罗某在驾驶。应由被告罗某、田某共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赔偿,但在伤残鉴定时,却没有鉴定出伤残等级,律师在向其释法析理之后,对伤残赔偿金部分撤诉,避免当事人扩大损失。
【结语和建议】
驾驶车辆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多观察路面情况,控制行车速度,确保安全行驶。行车安全关系到大众的生命、健康,应加强宣传,严格守法,避免发生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