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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JDGL161052797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2020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020年9月11日,刘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0年10月10日20时53分,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技术人员的微信截图,截图显示刘某某在2020年10月10日14时54分有一条违规签到,遂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

10月11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按通知到达司法所接受询问,刘某某承认自己在家中利用录制好的视频进行手机签到的事实,并称系因与朋友打赌,利用录制的视频签到能否被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刘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因刘某某双亲在外地务工,与爷爷奶奶同住,因其年轻气盛,思想不成熟,法治意识淡泊,家庭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司法所根据这一情况,立即组织召开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会,鉴于刘某某平时表现和此次违规签到的事实,奖惩评议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提请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其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10月12日上午,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和违规签到的视频材料一并提交给南县社区矫正局。经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小组集体评议、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给予警告,制作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0月12日下午15时,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向刘某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刘某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当场表示接收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宣布警告决定当天,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司法所专职社工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刘某某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严肃看待司法所对其的管教工作,杜绝侥幸心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与要求。刘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保证在今后的矫正考察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五)矫正方案的调整情况

针对刘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方案调整为:1.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法律意识;2.运用电子定位装置强化监督管理;3.加强心理疏导,改善心理健康水平;4.做好家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家人对社区矫正的支持。新的矫正方案实施后,刘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配合教育改造的态度明显改善。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刘某某受到警告一案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各司法所,并要求各乡镇司法所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严格监管,尤其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摸清情况,因人施教,切实提高个性化教育矫正的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以《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为执法依据,对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矫正方案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等情况与思想动态,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二是要通过信息化线上监管和日常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强警示教育,避免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应及时依法依规惩处,通报典型案例,开展普遍的警示教育,以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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