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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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GL16105194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54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2020年7月13日,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2020年7月28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王某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司法所自接收王某参加社区矫正以后,对其实施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各项工作,要求其务必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要求,按时进行电话报告、当面报告、进行手机APP签到、定期上交矫正小结,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加强认罪悔罪认识、端正矫正态度。
(二)依法审批外出请假情况
2020年8月27日,王某被北京协和医院确诊为肺癌,之后接受化疗4次。2021年2月3日上午,王某和其家人一起到司法所递交了外出就医请假的申请,并提供了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等材料,请假外出时间29天(自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王某谈话询问中得知,其打算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协和医院主治医生推荐的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进行治疗,该医院为国内最早设立、技术最优的质子介入疗法医疗机构,有利于其病情的控制和治疗。
考虑到王某在病情治疗当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高度重视,在接到其请假申请的当日下午,召开会议进行了研判,在认真审核其请假相关材料、研判其外出期间管控风险的基础上,一致认为,王某因患严重疾病请假外出就医,属正常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依法报请区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
2021年2月4日,司法所将王某请假外出所需材料,包括请假外出申请书、诊断证明材料、外出担保书、《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综合表现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外出期间稳控工作方案》,以及王某外出目的地疫情风险等级查询截图等,上报至石景山区司法局进行审批。
2021年2月5日,经石景山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批准了王某请假赴沪就医。当日,司法所将外出请假批准情况书面告知了王某。
(三)外出期间监督管理情况
为做好王某请假外出就医的监督管理工作,石景山区司法局与王某外出就医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及暂住地(上海徐汇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发函请予协助做好王某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了协助监督管理关系。
司法所对王某开展了请假外出针对性教育,要求其务必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及疫情防控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手机社矫APP签到和视频报告,并在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报到并接受监督管理,同时返京后要第一时间办理销假手续。
2月21日,王某抵达上海后及时到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办理了就诊手续,并按照要求向司法所和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报告,汇报了相关情况。2月27日,王某在请假外出的第7天,其因癌症细胞扩散,无法再作进一步治疗,结束了治疗返回北京,当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司法所办理了销假手续,并向司法所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王某请假外出期间,能够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配合医院的检查和诊疗,每日按照要求向司法所和外出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身的病情治疗和活动情况,表现较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本案例中,石景山区司法局和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提出外出就医申请后,针对其身患严重疾病、急需权威医疗机构诊疗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其外出请假申请。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的以上做法,不仅体现了坚持依法管理与以人为本结合的工作理念,更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法律的坚守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生命的尊重,使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