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JDGL16105164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女,197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2020年7月1日,李某到大兴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18年,李某通过朋友与人办理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投靠的方式,骗取北京户口。案发后,李某于2020年9月27日投案自首。李某原本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且由于自己经营一家被服厂,与北京多个学校、商场有业务往来,家中多名亲属被安排在自己工厂工作,其与家中兄弟姐妹、客户、朋友、同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
李某被宣告缓刑后,思想压力很大,尤其是疫情期间,生意受到影响,担心在矫正期间无法正常工作,陷入自责的痛苦和对社区矫正的恐惧中。由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李某生活压力很大,加之户口被注销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回河南老家重新办理户口,导致身份证件失效,为其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李某感觉自己面临生活困境,社区矫正接收宣告的时候表现为内向不爱说话,情绪非常低落,表示对人生感到绝望。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李某开展法治、道德、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警示教育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后,一是对其开展遵纪守法教育。通过收看法制宣传短片、学习典型案例等开展警示教育,学习宣传《新矫正法》,使其了解社区矫正是什么,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做什么,消除李某对社区矫正的恐惧心理,在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的同时,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生活自信心。二是鼓励李某积极就业。由于李某的工厂在北京市房山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北京范围内离开大兴区到其他区县活动需要到司法所书面请假。对于李某确因工作原因提出请假申请,司法所均依法给予批准,并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和外出管理教育。李某投入到工作中后,解决了生活的后顾之忧,性格也逐渐开朗,经常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生活、工作情况,自觉遵守矫正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教育,认罪悔罪态度很好。
(二)对李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1.通过实地查访和谈话沟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其家中进行实地查访。李某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从河南老家过来帮助她照顾两个孩子。通过与监护人、居委会司法专干的走访沟通,了解到李某自被服厂恢复正常经营以来,其联系业务由开始的电话联系到亲自跑学校、当面与客户联系,工作比较忙碌。而且,由于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家里家外都是靠李某一个人,生活比较辛苦。通过与李某谈话了解到,由于其父亲年纪较大,身体不好,帮她带两个孩子力不从心。由于李某大姐的女儿没有工作可以住家帮忙照顾孩子,因此其向司法所申请更换监护人。司法所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外甥女担任其监护人。司法所对于李某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使其非常感动,再三表示一定不辜负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予她的信任和支持,遵纪守法,吸取教训,努力工作,顺利度过矫正期。
2.通过综合评估制定矫正方案,有的放矢提升效果。接收李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心理疏导和遵纪守法教育,帮助其调整心态、树立生活自信心,鼓励其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融入社会;二是加强走访,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在了解到其有困难时,给予一定的关怀和帮扶,使其发自内心的想要往好的方向转变,自觉服从教育管理,认真接受矫正,达到矫正效果。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李某的心理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工作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结合其实际情况,司法所适时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鼓励其积极创业,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李某特点,因人施矫
矫正期间,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的被服厂附近发生火灾。受到邻近区域火灾影响,李某收到了政府强制搬迁腾退的通知,其陷入了非常焦虑的情绪。李某将情况报告给司法所,并提出了自己的困难,即由于厂房搬迁地址在北京市范围内不好找,担心自己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搬迁腾退。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区司法局沟通,特批准李某可以到河北永清选择厂房新址,并严格履行了请假手续,要求其尽快完成选址和搬迁工作。司法所及区司法局在李某遇到困难时给与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其先后提出三次离京申请,每次不超过四天,一方面间接配合属地政府落实了将有安全隐患的厂房搬迁腾退的工作,一方面帮助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厂房的搬迁,没有影响到工厂的正常运营,将其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司法所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使李某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不仅促进了其安心接受矫正,而且其还愿意为政府部门赶制一批被褥作为援疆物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服务他人,回报社会,达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李某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组成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李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入户走访、谈话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开展心理辅导,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理解与关怀,使其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树立生活信心,使其生活工作步入正轨。通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李某投桃报李,愿意服务他人,回馈社会,力所能及的为社会做贡献,进一步促进了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对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不安的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思想得到升华,生活态度积极乐观,重塑了生活自信心。李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开始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吃苦耐劳,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思想稳定。在工作步入正轨之后,李某能够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回报社会,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案例注解】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自身的性格特点,心理特征、个人经历、生活状态以及现实表现都是我们在制定矫正方案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易于产生负罪感、自卑感,使其在面对工作和社会时会焦虑、不适应。这些强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会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产生诸多困难。
本案中,司法所重点从三个方面实施社区矫正,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开展法制教育,通过观看宣传片、学习案例、普法等,强化李某的法制意识,消除其接受矫正的恐惧心理;二是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结合李某经营被服厂、家庭困境等,经过综合评价,确定矫正工作措施,起到了有的放矢、有效监管、有利帮扶的作用;三是积极开展帮扶工作,立足法律规定,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为李某外出选厂址提供便利,既体现了严肃性,又温暖了人心。从矫正效果看,李某能够自愿为政府部门赶制援疆物资,体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成效。
实践中,司法所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应当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促使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回归、融入社会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