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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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GL16105056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丁某,男,1952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密云区。2005年至2009年,丁某担任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70余万元予以私分。丁某因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后因患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密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丁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自2012年3月起至2022年3月止。2012年3月,丁某到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政策、警示教育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丁某后,依法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切实落实接收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等制度。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民调主任、社区评议员、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组成成员的矫正小组,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对丁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后期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公益活动等管理教育措施,结合每季度测评结果,准确掌握丁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不断调整矫正方案。对丁某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政策、警示教育和个别谈话,尤其是针对《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新变化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一是开展经常性走访、谈心,教育引导丁某对家人要理解、关心。同时劝导丁某妻子和子女,对丁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二是根据综合评估以及个人情况制定详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针对丁某的特殊情况,执行地司法所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通过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丁某妻赵某务农,身患肾衰竭,针对丁某需要经常照顾生病的妻子、每月定期带妻子进行透析的情况,司法所对其走访一般采用电话走访和当面走访的方式,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在尽量不耽误其照顾生病妻子的基础上,实现监督管理效果。
(三)结合实际进行帮扶,根据规定进行病检
一是开展积极有效的适应性帮扶。丁某患有高血压,颅内血管多发下窄多年,经常头晕不适;其妻子膝盖骨骨膜磨损,已经无法正常走路,并且患有肾衰竭,日常照顾妻子的重任就落在了丁某身上。司法所主动协调民政科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丁某建立了自己的大棚。丁某利用其在任职林业站站长时学习的果木养殖知识,自己于家门附近承包了一片果园,在果园里种植了杏、栗子、核桃、梨等果木,并在空闲土地种植了时令蔬菜,支撑家庭生活。
二是严格依法开展病检工作。司法所定期对丁某进行严格的病检,以了解其身体状况。在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专项执法督查方案》后,密云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并根据市局方案要求,于2020年10月29日制定了《密云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专项执法督查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密云区司法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社区矫正科、矫正民警领队和各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专项执法督查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督查检查活动。10月30日,主管局长、矫正科科长主持召开了全区司法所长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北京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全面、依法、规范做好病情审查、监督管理、收监执行工作,消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等问题发生,确保每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执法管理工作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11月2日密云区司法局矫正科与密云区医院门诊办就密云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病情鉴定工作进行了会商,明确了就诊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密云区司法局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了密云区检察院,要求全程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鉴定工作。
截至11月20日,密云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及区检察院全面参与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检工作,并按通知要求完成了丁某的病检工作,结果为符合暂予监外情形。
【案例注解】
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一是要以回归、融入社会为目的,设身处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着想,帮助其处理问题,解决困难;二是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北京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依法做好病情检查工作,向社区矫正对象讲明利害,稳控局面,确保安全;三是要充分发挥走访和教育谈话的作用,并使其相互辅助,相互影响,提升矫正效果。
本案例中,一方面司法所能够主动作为,针对丁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其本身的专业知识特点,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帮扶工作,为其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帮助。另一方面,从市局、区局到司法所,形成了监管合力,集中、有序、分层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病检活动,推进了执法规范,也排除了“纸面服刑”的隐患,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