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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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1044028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女,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019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2020年7月17日,周某到武陵区社区矫正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周某因丈夫早年过世,一直带着儿子生活,现儿子已成家立业,周某现在主要在家照顾孙女,有固定的退休金。然而法律意识不强,经不住外界环境的诱惑,周某挪用公司资金,触犯了法律。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事实情况
2020年11月14日上午,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按时登录“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周某信息化核查地点显示“越界报警”,工作人员将此情况登记在册,立即联系周某本人进行核查。经查明,周某未经允许,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执行地,回到了老家汉寿县。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周某进行联系,要求周某到司法所说明“越界报警”情况,执行地司法所通过调阅信息化核查记录、找周某谈话调等多种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取证,调查笔录认定周某2020年11月14日未向执行地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离开居住地,并计划居住多日不归。周某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给予训诫情况
鉴于周某违反外出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周某本人也对违规事实予以供认。2020年11月16日,执行地司法所依程序向武陵区社矫局呈报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给予训诫处分,武陵区社区矫正局审批同意,作出对周某予以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给周某,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工作人员同步对周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强调违法违规的后果和影响,教育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如确需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要依法依规提前报告、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及时调整了周某矫正方案,增加了教育谈话、加强信息化核查等内容。
四、给予训诫的效果
通过给予训诫及警示谈话、强化手机APP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周某认识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矫正期间如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有可能被收监执行,遵规守法意识有了明显的转变,接收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性有了明显增强。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20年11月份,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执行地司法所把周某违规外出受到训诫处分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参加警示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听完周某的案例后,触动很大,表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周某存侥幸心理,认为只是回趟老家,暂时离开执行地不要紧,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武陵区社矫局、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周某个人情况,依法依规对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给予训诫处分,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并举的执法理念。
此案告诉我们,要用充分利用“智慧矫正”信息化核查、通讯联络和实地查访等手段,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的掌握。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按照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要本着突出矫治的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为目标,才能有效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