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吴某 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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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DGL16104383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汉族,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日,吴某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吴某纳入社区矫正以后,矫正意识较差,未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出现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情况,并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经教育仍不改正。
2020年8月20日,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到司法所进行集中点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于中午13时通过手机微信通知吴某下午3时到司法所点名报到,吴某微信回复收到。下午3时准时进行点名事项,但一直到5时30分吴某仍然未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吴某的电话提醒他点名的事情,吴某表示知道有这个事情但是一直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去司法所并且一时半会儿也过不去,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口头批评并要求他第二天再来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
2020年8月21日上午,吴某来到司法所报到,但是态度恶劣,表示严重耽误了他的生活工作,让工作人员不要频繁打扰他的生活。同时工作人员经核查定位手机,发现吴某也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一直放在家中,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决定给予吴某训诫处分。
2020年8月26日14时许,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吴某定位手机号,发现吴某仍然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而且态度散漫不端正。司法所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了工作人员微信和电话通知吴某报到以及定位电话无人接听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吴某多次出现不按时报到、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问题,且态度蛮不在乎,鉴于该对象的违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向德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警告处分一次。德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取证,吴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德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
2020年8月30日,收到德城区司法局警告决定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后,司法所向吴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吴某当场表示接受并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工作人员随即对吴某佩戴为期三个月的电子手环,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吴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在今后矫正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给予吴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吴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自从被判刑之后一直心存怨气,跟家里人关系也不好,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现在和母亲一起做小生意,家庭对吴某疏于管教和关爱。考虑到吴某的性格特点、生活经历以及家庭背景,司法所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家庭教育。司法所对原有的矫正小组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其母为矫正小组成员,将吴某的情况通报给了吴某居住地社区书记,恰好社区书记是吴某的大伯,强化了日常监管教育力量,指导督促其母亲正确履行监管教育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筑牢思想防线。一方面要求吴某在三个月内自学3遍《社区矫正法》的所有条文,并定期书面报告学习情况;另一方面每日早中晚查看山东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吴某每周一次面谈,教育他遵纪守法、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提高法律意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管理,尤其在熟知了法律条文之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再也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机会,司法所对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吴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经过警示教育,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帮教更加配合。
吴某纳入社区矫正以后,矫正意识较差,未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出现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情况,并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经教育仍不改正。
2020年8月20日,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到司法所进行集中点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于中午13时通过手机微信通知吴某下午3时到司法所点名报到,吴某微信回复收到。下午3时准时进行点名事项,但一直到5时30分吴某仍然未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吴某的电话提醒他点名的事情,吴某表示知道有这个事情但是一直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去司法所并且一时半会儿也过不去,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口头批评并要求他第二天再来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
2020年8月21日上午,吴某来到司法所报到,但是态度恶劣,表示严重耽误了他的生活工作,让工作人员不要频繁打扰他的生活。同时工作人员经核查定位手机,发现吴某也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一直放在家中,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决定给予吴某训诫处分。
2020年8月26日14时许,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吴某定位手机号,发现吴某仍然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而且态度散漫不端正。司法所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了工作人员微信和电话通知吴某报到以及定位电话无人接听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吴某多次出现不按时报到、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问题,且态度蛮不在乎,鉴于该对象的违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向德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警告处分一次。德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取证,吴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0年8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德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
2020年8月30日,收到德城区司法局警告决定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后,司法所向吴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吴某当场表示接受并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工作人员随即对吴某佩戴为期三个月的电子手环,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吴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在今后矫正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给予吴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吴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自从被判刑之后一直心存怨气,跟家里人关系也不好,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现在和母亲一起做小生意,家庭对吴某疏于管教和关爱。考虑到吴某的性格特点、生活经历以及家庭背景,司法所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家庭教育。司法所对原有的矫正小组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其母为矫正小组成员,将吴某的情况通报给了吴某居住地社区书记,恰好社区书记是吴某的大伯,强化了日常监管教育力量,指导督促其母亲正确履行监管教育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筑牢思想防线。一方面要求吴某在三个月内自学3遍《社区矫正法》的所有条文,并定期书面报告学习情况;另一方面每日早中晚查看山东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吴某每周一次面谈,教育他遵纪守法、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提高法律意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管理,尤其在熟知了法律条文之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再也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机会,司法所对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吴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经过警示教育,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帮教更加配合。
【案例注解】
此案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德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给予吴某警告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同时,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教育过程中,要时刻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纪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能仅仅一罚了之,应当辅以后续的教育帮扶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要体会到法律的温度,从内心真正认识到错误,做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