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进行执行地变更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2-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JDGL161043619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2年5月生,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原居住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王某于2020年7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2020年8月3日王某到自贡市荣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2020年8月31日执行地变更至重庆市高新区。

王某自幼父亲去世,从2011年后一直与母亲、妹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作生活居住。由于父亲去世早,母亲忙于工作,平时对其教育少,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引诱。王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只能借住在其舅舅家,其居住和就业严重受限。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把好入矫关

执行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细心组织入矫宣告工作,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矫正期间管理规定以及遵守事项,增强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做好入矫走访工作,向亲属、村干部、村民等全面了解情况;做好心理测评和入矫谈话教育,了解其心理动态、犯罪原因、悔罪态度。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实际确定了矫正小组,从王某的人际交往关系等确定以司法所、派出所、村干部、社区网格员为主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责任书,落实各自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引导亲属参与社区矫正。

二、制定并落实矫正方案

通过入矫前走访、心理测评、风险评估了解的情况,矫正小组成员开会讨论矫正方案,确定管理类别。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增强学法守法意识;每日签到打卡,加强信息化核查;按时提交思想汇报,了解思想动态;定期走访、谈话了解生活情况;各成员根据职责加强就业帮扶和思想引导;督促其定期参与公益服务,提升社会融入感;村社区平时加强对其亲属的引导,提升亲属参与矫正的质量,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三、积极帮扶,依法审批执行地变更申请

通过走访了解到王某在被纳入社区矫正前一直居住在重庆,回户籍地接受矫正后就业困难、失去经济来源,难以融入社会。矫正小组成员根据王某技能,积极帮扶,为其介绍就业机会,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王某申请将执行地变更至重庆市。2020年8月17日,王某依法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地司法所调查核实、综合评估,从更有利于王某接受矫正出发,依法报县社区矫正机构审批。荣县社区矫正局高度重视,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让矫正对象更好的回归社会出发,打破区域壁垒,发函至重庆市高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

四、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

重庆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经审核同意王某的执行地变更后,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委托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向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以及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并根据《社区矫正法》要求,积极配合重庆市高新区移交矫正档案资料,做好矫正工作的衔接。同时做好王某到新执行地报到前的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化核查,避免在报到前出现脱漏管。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服从新执行地的矫正安排。2020年9月2日,王某告知司法所已完成变更报到,并感谢执行地司法所对其的教育帮扶,表示自己会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决回户籍地执行并不鲜见,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矫正期间无法外出务工,入矫前后的经济落差导致矫正对象生活水平下降、抵触社区矫正的情形时有发生。在王某的矫正案例中,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对判处缓刑人员王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结合实际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制定矫正方案,组织宣告,加强入矫教育,把好入矫关;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在刑事执行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人文关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矫正机构依据新施行《社区矫正法》积极作为,加强地区协调沟通,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就业帮扶,为促进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提高矫正质量提供了示范作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