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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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GL163938120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8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哈尔滨市阿城区。2021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问题
受委托司法所接收张某某以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诉其要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签到,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严禁出现人机分离、手机关停机现象等。此外还还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手册,并要求其按时上报学习笔记。
2021年9月17日,张某某按照规定到司法所签到,提交情况报告及学习笔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本月学习笔记和情况报告字迹与前几个月不一致,遂向张某某了解情况。最初张某某拒绝承认由他人代笔情况,经工作人员现场笔迹对比,最终张某某承认本次学习笔记及情况报告均由其女友代笔完成。
对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司法所所长从“认清身份、珍惜机会、服从监管、顺利解矫”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谈话,使张某某明白每周组织教育学习、上交学习笔记,目的是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帮助其树立法律意识、改造意识和悔罪意识,形成健康人格走向社会;定期上交情况报告是为了及时掌握其心理和行为动态,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经过谈话,张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9月17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阿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张某某给予训诫处罚。当日,阿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综合考虑了张某某的违规原因、认错态度等方面因素后,经审核批准对其作出训诫决定,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受委托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再次强调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上交学习笔记和个人情况报告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督促张某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给予张某某训诫后司法所对张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将张某某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强化监督管理,增加信息化核查频率;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其在矫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其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四)训诫效果
经训诫处罚后,张某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定期上交情况报告和学习笔记,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主动汇报自己的行为及日常工作情况,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达到了训诫效果。司法所利用此次训诫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收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张某某在入矫之后,抱有侥幸心理,未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导致出现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受委托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定,依法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使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在矫意识,打消其侥幸心理,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