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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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DGL16539791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6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居住地为重庆市璧山区。2022年1月13日,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2022年1月28日,张某某到璧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事实情况
2022年5月3日,张某某向司法所请假5天,到湖北省孝感市处理其妻子名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张某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但张某某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按照疫情期间离渝外出管理规定,司法所将该情况报告给璧山区社区矫正机构。璧山区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事故车辆系其妻所有,其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处理该事故;同时,张某某无相关材料佐证,因此不同意张某某的请假申请。2022年5月5日晚9时许,张某某不假外出,驾车前往湖北省孝感市。5月6日,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该情况,立即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其即刻返回璧山并到司法所报到,同时发送信息告知张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张某某并未理会。5月9日,张某某在孝感市处理完事故后才返回璧山区,随后向司法所报告情况。
(二)给予训诫情况
5月17日,经璧山区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训诫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同时,对张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向其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经工作人员教育后,张某某表示在矫期间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再犯类似错误。5月25日,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请对张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璧山区社区矫正机构予以批准,给张某某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并进行了宣告。
(三)通过训诫达到的效果
5月25日,给张某某佩戴电子手环后,社区矫正机构以此为主题,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真实案例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识。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均表示今后会在矫正期间做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中,张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出,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训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及时予以处罚,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法律严肃性,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